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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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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事项都有申请受理阶段.一般来说公证事项的启动对公证处来说都是被动的.证据保全公证也是一样。根据相关程序和各级公证协会的办证指引.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一般都要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公证申请书和保全证据有关的证明材料。基本的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然后审查。但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是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把审查放在受理之前.似乎更加符合办证的思维和习惯。在面对公证申请和公证咨询时,公证员应该怎样审查?我的办证思路包括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2.
第一。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效力问题。 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也叫异地取证.是指公证机构在规定的本执业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保全网络证据活动。比如.申请人为郑州市某单位,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侵权人为上海某网吧,申请人、公证员前往上海取证.一般认为这个公证即属于超越执业区域的公证即异地公证。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个公证应当由上海的公证机构受理。  相似文献   

3.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4.
谢奕文 《法制与社会》2011,(20):143-144
调查取证是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质量的保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公证员在具体办证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多数为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为主,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只是在特殊公证时才采用的方式。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非对所有公证事项都必须外调。本文就哪些公证事项必须外调,如何从询问证人、调取书证、视听资料方式中调查取证,谈如下几点看法和体会,以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5.
吴永萍 《中国公证》2007,(11):45-46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6.
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申请人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大多并不是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员的,往往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公证员在查档、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发现的,若当事人给予配合,继承公证可能正常办理,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则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程序的中止或者终止。下面举几个本人实际办理过的继承公证案例,供公证同仁参考和借鉴。一、代位继承公证案例例1.本案涉及再婚家庭,属于稍微复杂的代位继承公证案例。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8.
段伟  曹文正 《中国司法》2010,(11):53-55
审查是公证的必经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公证事项,亦是公证活动的灵魂所在。所谓公证审查就是指公证员从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到制作公证书前所进行的审查核实工作。审查、核实亦是公证员工作的核心。核实作为公证审查的重要方式,可以减少虚假证明材料被采信,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实现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9.
一、完善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及询问笔录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证法》引进了"核实"的概念,从而取代了该法颁布前《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调查权"和公证实务中运用已久的公证程序之"调查"活动。毋庸置疑,核实的确立拉开了以着重"程序"和"证据"为主的公证工作和公证员办证方式等重大变革的帷幕,  相似文献   

11.
《公证程序规则》第31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实物证据予以记载。《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公证人员与年老体弱、患有危重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弱智或聋、哑、盲的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录像。《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3.
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4.
公证。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认为,公证法隶属于程序法范畴,该程序法所贯穿的传统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显而易见,并且,在实践操作中已弱化为实体的附庸亦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许多公证员认为,只要公证事项符合事实,不一定要严格遵循办证的程序规定。而且。由于现今公证已纳入市场化竞争,公证处之间为增加经济效益,无视回避制度和管辖区域等程序性规定。为亲友办证、跨区域办证的现象已经出现。甚至违反“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聘用许多  相似文献   

15.
或然 《中国公证》2009,(9):50-51
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依公证职责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公证员依职责直接调取核实的证据的行为.公证证明是指依据公证证据收集情况,公证员依职权对公证证据证实的内容进行确认的活动.综合来讲,公证证明是公证证据收集的体现和结论,但是两者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存在较为复杂关系的,必须结合具体公证事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解决纠纷,平息诉讼,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根据,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举一例:某公司向S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接待此事的公证员(现为公证员助理专业职级)与申请人一起到有关经销单位,不暴露自己身份、以秘密录音的方式,将申请人与经销单位营业人员购买商品过程的谈话内容录音,当即出具公证文书。对于这样的视听资料的证据保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作如下分析。公证人员承办公证事项严格执行办证程序绝非繁文…  相似文献   

17.
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简而言之是指在公证机构中辅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工作人员.笔者在部分公证机构调研时了解到,在收集各类证明材料、核实证据材料、讨论公证疑难案件等业务工作中,都有业务辅助人员的身影.从参与协助公证员受理公证业务,到协助公证员对公证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再到完成公证卷宗的装订等一系列工作程序,业务辅助人员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冯建格 《中国公证》2009,(10):56-56
公证机构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行为过程和某种事实进行保全.为当事人保留证据。财产清点公证就是其中一种.办理财产清点公证。公证人员要随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核实被清点物的数量、种类、特征、价值等,对物品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以封存、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财产现状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提取、描述、固定。  相似文献   

19.
彭澎 《中国公证》2008,(4):39-40
笔者在参加历次公证质量检查时发现: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在遇到一些合同、协议、文件、证照、表格、票据等书证材料原件不能收集存档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20.
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简而言之是指在公证机构中辅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工作人员。笔者在部分公证机构调研时了解到,在收集各类证明材料、核实证据材料、讨论公证疑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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