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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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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雷 《法律科学》2014,(6):42-51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相似文献   

2.
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有很多种,包括法律、宗教、道德、习俗、习惯等,都从不同的侧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民事法律事实是受到民法规范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非法律事实则是民法规范不予调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事实.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情谊行为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无偿性、非交易性、风险性,及缺乏法律效果意思等特点,而有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现行立法设计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救济效果的孱弱,这些都给因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决中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通过对情谊行为在民法上属性的界定,提出了对情谊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价值衡量的司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被称为“事实婚姻”。其实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它是基于承认这种同居是婚姻的一种形式的基础上的提法。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形式,是依法律规定而成立的,是一种要式行为。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7.
德国民法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民法通则》在继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之后,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使之成为连结民事主体和其所要求实现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桥梁和纽带,这不仅使我国民法形成内容完整、结构紧密的科学体系,而且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客观经济生活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身,不过是法律对民事活动的一种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抽象,它是社会经济生活高度集中的反映,是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承认即取得法律上效果的依据和尺度。法律行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不是自然产生,而是通过行为人的意志把他们各种经济上的需要体现为他所期望得到的法律后果之中,从而实现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相似文献   

10.
所谓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11.
在高校,素质教育还没有得到认真、全面、深入的实施是不争的事实。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法律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要素之一,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素质教育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首先,观念陈旧,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  相似文献   

12.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3.
马莲 《中国律师》2014,(7):59-61
正股权变动涵盖了股权各要素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一切能够引起股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都应当是引起股权变动的原因。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观察,这些纷繁复杂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行为包括转让、质权的实现、捐赠、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股票质押式回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专门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商事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它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同于商法中的商行为.虽然存在着密切的牵连性,但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事法律行为.可分别从民事法律行为与商行为中提炼出某些重要的商事法律行为自身具有的特质,即商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以商人为主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5.
许敏 《中国公证》2007,(8):44-46
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6.
单彬 《中国司法》2008,(6):70-74
公证是依靠预设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公信力支持的一种非诉法律证明活动,通过公证活动社会信用得以更好地建立和保障,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不特定的人群和某些权威机构(如法院)的普遍认同和采纳,进而规范民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非 《中国法学》2005,(2):186-188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18.
王轶 《中国法学》2013,(1):71-79
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说与立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  相似文献   

20.
情谊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基于情谊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应完善情谊行为的概念,避免以法律调整本应由道德、伦理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应当赋予因情谊行为产生的特定受害人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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