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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实践中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调解协议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属性,不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不论从调解的程序还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看,都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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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或审判上的调解。这种调解是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之一,它与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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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本文以法律角度对本院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分析,强调要提高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认知,加强内容审查,正确认识法律效力,扩大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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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中,有一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没有执行;有的根本不执行。这不仅使公民被侵害了的民事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恢复,也有损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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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被告人没有签收调解书。于是,该院将调解书送交被告人的律师代为签收。之后.该院认为调解书发生了法律效力,遂执行了被告人的财产,被告入了眼.以调解书卡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该院提出质疑。该院的说法是:律师有被告人的特别授权,就是全权代理,有权代被告人接受和签收调解书。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多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站然,律师未经被告人授权指定为代收人,就无权代为接受和签收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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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实践申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以为,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脱离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硬性改变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无益于司法实践。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如果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改变。因为任何社会组织所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与它的法律地位相一致,从事调解工作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用说服教育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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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杨某因离婚问题向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我们俩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当法院向杨某送达调解书时,杨却拒绝签收。请问,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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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不久的一天,我在路上行走时,一辆货车从我身边驶过,车轮把路上的一块石头抛了出来,不巧正击中我的左腿,共花去200多元的医疗费用。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都没有违章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关于我提出的损害赔偿他们不予调解。我直接要求司机赔偿,但司机也以自己没有违章拒绝赔偿。请问:司机应承担我的损害赔偿责任吗?我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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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是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调解若干规定》)等均未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关系予以界定。而且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看,现行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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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了江苏省兴化市铸钢厂诉辽宁省朝阳市水泥机械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朝阳市水泥机械厂不服我院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朝阳市水泥机械厂于1989年10月5日前将货款65815.70元一次性付给兴化市铸钢厂,如逾期,按每日5‰计算罚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虽经兴化市铸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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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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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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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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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12-16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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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迅速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以及终局解决劳动争议的功能,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众多缺陷,导致功能缺失,应当从调解规则、调解组织机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实际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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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朱某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后经医院检查诊断黄某患有男性生殖功能疾患,无法使女方怀孕。为了不使黄家香火断灭,他们夫妇经商议,决定“借种生育”。1988年3月初,黄某夫妇与邻村的温某达成了“借种”的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黄某自愿让朱某与温某夜间同床,直至朱某怀上小孩为止。黄某付给温某营养补助费IOO元。他们按协议悄悄进行,果然在当年年底,朱某生下女孩黄波。黄某与黄波始终以父女相称。1994年4月,朱某以夫妇感情破裂为由,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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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争议的调解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司法调解为主导力量,民间调解发展方兴未艾,而行政调解作用亟待增强。该三种模式的治理路径包括厘清法院委托调解的性质,努力实现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培育多元调解主体,采取多样化形式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实现我国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