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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2)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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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教养工作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9月7日第33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希即遵照执行。省长召卜式平1 9 57年9月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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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会议字第0591号(不另行文)1958年5月19日甘肃省人民委具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任命:白伟章为甘肃省农林厅农垦局局长;朱培屏为兰州工业学校校长;陈荫林为兰州市公安局局长。省长鄧宝珊1958年5月1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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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邵省长指示:现将赣南供销站徐兆麟同志批评省人民委员会的来信和我厅的检讨复信发给你们一阅。像徐兆麟同志揭发出来的这类问题,估计在其他文件中或其他工作中,也会程度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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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9)
雁北专署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雁秘字第六号报告一件,请示「关于办公室干部分工及财委会撤销后工作如何安排归口」的问题。据(大意)称:「一、办公室编制共为二十三人,分工为:总务五人,收发二人,传达一人,文书三人,支部一人,招待所二人,机要一人;协助专员处理政务的连秘书主任在内共八人。其中除秘书主任外,秘书三人,分别掌握农林水利、政法、财经、文教、卫生、交通运输等各方面的工作;文牍、资料人员三八;执件监印兼群众来访来信等一人。这样分法是否合适?省是否可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二、财委撤销后,其工作应由那个部门承办?如全部归办公室,事实上无论专、县,力量上实在担负下起来。如果归口,应如何归法?有许多具体问题,很难分归,如果都归办公室,办公室又如何去具体组织?又如铁路运输、交通邮电、银行、供销、信用合作等有关事情,过去均由财委管,现在应归何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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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寿阳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5日以县人赵字第46号请示提出关于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秘书的缺额补充和任免问题,茲复如下:一、关于乡长、副乡长的缺额补充问题,应根据省人民委员会(56)省秘珺字第685号通知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及其副职人员补充问题的批复"办理。二、关于个别乡长、副乡长因故要求辞职问题,因为他们都是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后另行补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上级国家机关调遣、服现役等等),可以向乡人民委员会会议提出,由下一次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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