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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文章认为 ,加入WTO以后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革 :1 促进和维护仲裁价值观念的实现 ;2 逐步实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3 注意仲裁种类的多样化 ;4 确立合理的仲裁员责任制度 ;5 关注仲裁的全球化和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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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仲裁员是医事仲裁制度的灵魂和脊梁,是医事仲裁能否顺畅开展的前提,医事仲裁员的素质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医事仲裁结果能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现有《仲裁法》的架构下对医事仲裁员准入、继续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考核档案等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根据医事仲裁的特点,尝试对医事仲裁庭的架构予以创新,必要时可以设置非中立仲裁员、成立混合制仲裁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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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6日-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仲裁员实务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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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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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只承认机构仲裁,但有关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处理无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公正的现象,鉴于此,本文从二者的权利定性及权力配置方面进行探讨,论证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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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2日至15日,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大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大会的主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前重要的问题”。中国贸促会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组成了以刘文杰副主任为团长的16人仲裁代表团与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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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留心我国仲裁事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则会发现,在短时期内多次地修改仲裁规则,在我国仲裁机构中成为风气。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刚在1998年5月完成了对1995年规则的修订,又在2000年9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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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并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仲裁法》对仲裁制度的改革是仲裁事业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提出的要求 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涉及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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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代意义上的机构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且在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临时仲裁一直是仲裁的唯一形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与特点.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因而如同机构仲裁一样,临时仲裁得到了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由于某种原因,迄今,我国法律尚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相冲突.因此,在中国入世之后应在<仲裁法>中引入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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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两个最重要的机构,既存在着支持和协作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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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一些案例揭示,有些中国公司不慎重考虑成本费用等问题,在合同中随意(同意)规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管辖;通常在境外机构仲裁,对中国公司而言,成本远远高于提交国内机构仲裁,语言的障碍也不是可以轻易跨越的;发生争议,有些中国当事人,除了不恰当地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之外,还应对失据,拒绝出庭,丧失历练与减少代价的宝贵机会;有的又非理性地选择代理人与仲裁员;对有缺陷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正确的认识,适用的判定标准与尺度不当;仲裁条款的撰写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不能表达本意,平添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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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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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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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我国仲裁机构应该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向国际水准看齐,进一步走向世界,这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的工作。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进行理论创新,树立仲裁市场化、服务化、社会化、高效化的观念,进行仲裁政策环境、政府推动方式、战略规划机制、仲裁机构自身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