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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步实践已充分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究竟怎样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和过渡,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需要创造一些什么样的社会条件,这恰恰是我们应奋力争取、花大气力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个政治现代化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领导,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将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纳入民主与法制轨道,正确处理权与法、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实现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就成为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认为,提出领导行为法律化的命题所以绝对必需,就在于它为领导制度的现代化所必然,是新时期的领导活动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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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思想发源于宗教,《圣经》、《古兰经》、儒教和佛教的学说都包含有内在深刻的宽容思想。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主要开始于17世纪洛克和培尔等学者的倡导,最终在美国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这一进程在伊斯兰国家和中国却长期未能得以顺利实现,宽容的实践仍然主要停留在宗教的层面。这是导致我国、伊斯兰国家和西方在政治、法律等领域出现本质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宗教宽容在我国和伊斯兰国家仍然需要世俗化的主要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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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水平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下提出的。正是因为道德规范弱化的现实,才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有必要。也正是因为道德与法律具有诸多共性,才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这一主张才能在现实中得以实施。道德法律化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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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水平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下提出的。正是因为道德规范弱化的现实,才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有必要。也正是因为道德与法律具有诸多共性,才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这一主张才能在现实中得以实施。道德法律化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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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领导行为的法律控制,是一个关系全局、难度很大的新课题。本文试图从行为法学的角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领导行为的特征及其法律调整的必要性,领导行为法律控制的目标、任务和模式,我国领导行为法律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我们斗胆提出这些难于弄清的问题,拋出一块引玉之砖,意在引起法学界同行的注意,共同切磋,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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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科技进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中,对科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极为重要的一环。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和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家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调节手段,同时也在科技进步中起着经济杠杆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局和各省市遵循“理顺税收与科技的关系,借助经济杠杆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协调发展”这一基本国策,先后制订和发布了一大批有关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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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又称居间人、中介人、中间人等。追溯历史,它渊源于我国唐朝,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纪人是指依据我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从事代理客户进行商品和证券买卖,受法人或个人的委托,按其要求和条件推销商品或介绍客户,提供定约机会、商业信息、进行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从中按约定比例,收取酬金或“佣金”,依法纳税的自然人或法人。经纪人的基本内函及特点为:(1)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买卖竞争尤为激烈,特别是在商品的产、供、销环节不畅的情况下,经纪人充当着加速商品流通的作用,客观上产生了对经纪人的社会需求。因此,我们说:经纪人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2)经济的发展速度与经纪人的数量有着直接的联系,经济愈发达,经纪人就会自然相应的增多,二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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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主义的实质是:干部与群众、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与非主管部门干部在职务范围內、工作关系上的对立。质言之,官僚主义的基本矛盾和核心问题就是官僚主义者造成的官民对立关系。所谓反对官僚主义的对策必须民主化,是指反对官僚主义的对策必须具有民主性。一方面,要从“民”着手,通过民主建设来唤起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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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例如政治思想教育,道德、纪律、法制教育,强化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行之有效和有卓著成绩的。但从根本的、长远的角度考虑,必须改变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上的一些重大缺陷,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首先从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入手,建立公务员制度,制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这支队伍优化、精干、廉洁、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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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民主形式也得到不断发展。但是,在人民调解这个领域中怎样加强法制建设,怎样厉行法制,至今仍然被许多人所忽视。有些同志,包括一些在各级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大清楚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是否需要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在这个领域要不要讲依法办事,要不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怎样在这个领域争取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怎样在这个领域开创依法办事的新局面等问题。因此也就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工具来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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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1,(12)
1998年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当前在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混乱状况和种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整治。一、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表现市场主体失控。一是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把关不严,“三假”、“三无”等虚假企业充斥市场。(1)虚假出资。有的用暂借款或预付款作注册资金,骗取登记后随即归还,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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