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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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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及现实背景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 ,应把握其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对于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目前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在十几年前形成的认定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在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份多元化不发达、法人所有权不明确的背景下制定的;2010年的司法解释试图引入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则,但未彻底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规则的混乱及与现实的脱节,并且增加了新的问题.特定企业中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政策考量是要约束介入公司管理的公权力,在这一刑事政策考量的基础上,刑法在企业管理人员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上应当尽快构建具有明确性和严密性、与企业法根基无冲突的同时又体现刑法自身需要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一是要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二是要正确理解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特征,公务活动只能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与行为人合法的职务身份紧密联系;三是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具有特定的限制,即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现时性、直接性;四是要正确界定几种特殊类型行为的职务性质,如越权行为职务性质,专门职业行为职务性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行为职务性质等。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对于我国刑法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从刑法理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处理贪污渎职案件的重要问题.在剖析刑法第九十三条基础上,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国有公司等方面阐释,以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林镜兰 《政法学刊》2005,22(6):43-45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准确定性与适当量刑以及对其预防遏制问题。要理解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委派”人员适格性之形式和实质要件和“委派”人员从事公务性的特殊涵义。  相似文献   

9.
刘文浩 《法制与社会》2012,(14):173-17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并列的两个子集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认识,理论和实践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身份说"和"公务说"。"身份说"认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理应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相似文献   

1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另一方面,不同身份行为主体共同受贿时的定罪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理论上相对应的主犯性质决定说同样存在缺陷。关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从事公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受贿时,应采取分别定罪说的基本主张,认定前者成立受贿罪,后者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针对争议已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此文结合历史与现状、规范与现实进行了再界定。全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于其立法的演变而理清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变化的历史脉络; 第二部分着重在于厘定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逻辑关系; 第三部分对于 “国家机关”的范围进行了分析界定; 第四部分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的“从事公务”之应有之义进行了探讨; 第五部分对各类 “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12.
由于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不明确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争议较大。本文着重从宪法学理论、法理学角度出发并结合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实际,对准国家工作人员之范围作出分析界定,提出许多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该条规定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王某某自1995年3月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某分理处任司机,同时在银行业务比较忙时也兼任出纳员,负责办理到储户单位上门收款的工作。2000年4月30日至5月8日,王某某将天津市城西供电分公司的5笔电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29444.57元收讫后,采用不向所在银行交帐的手段擅自截留,后经城西供电分公司追问,王某某于同年7月5日,将上述款归还入帐。同时10月8日至11月7日,王某某又以同样手段先后截留城西供电分公司的电费35笔共计人民币590769.65元。其中,在同年10月12日至11月7日分5次以个人名义,将共计370000元公款借予从事建筑业的崔某用于其个人的经营活动,崔某给王某某写有5张借据;同年10月,王某某用截留的公款27000元购得夏利汽车一辆,归个人使用,余之公款均挥霍。  相似文献   

14.
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支部、居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的组织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组织。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公务可分为村级公务和国家、社会公务,此类人员在从事国家、社会公务时,应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依据现行法律,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级公务中受贿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增设“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委派”,应符合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去向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委派方式的明确有效性、委派关系的隶属性及被委派人员具有明确代表性六个要件。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除担任董事、监事之职并代表国有公司、企业行使管理权者以外,其他人员从理论上讲不应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畴。  相似文献   

16.
于峰 《中外法学》1994,(3):78-79
<正>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构成,经历了由刑法颁布时“国家工作人员”这种一元化的自然人到《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再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这样多元化犯罪主体构成的变化发展过程。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该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仍然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外延界定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分歧意见较多,不利于正确执行法律。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应包括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邱洪利 《法制与社会》2013,(14):182-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对民办大学法律地位的认定有失合法、合理。特殊民办大学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中其管理人员的身份应根据具体职务区别对待,不应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0.
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员 ,不论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还是从事具体的业务、技术或劳务工作 ,只要是代表国有单位 ,以国有单位名义行事 ,并由国有单位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就是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 ,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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