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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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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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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丙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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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第一条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第三条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健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供适宜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及职业病;(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五)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六)普及健康教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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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社会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教育、科技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依靠中医药人员,吸收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农村中医工作的扶持与指导制度,向农村推广简便实用的中医新技术、新疗法。第五条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中医工作。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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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用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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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6)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城乡集市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市外的食品摊贩,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鼓励、保护社会团体和公民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集市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城乡集市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可以向市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即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管理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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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检验、科研、广告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条例。军队面向地方从事上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严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假、劣药品。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