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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人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授予前的异议程序.增设了专利权授予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权授予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即专利法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专利局就不再按原专利法作授权前的审定公告及异议程序了,而一律改为先授权,然后实行按新法的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那么,专利权的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共同之处呢?一、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2.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3.
胡济元 《知识产权》1995,5(5):38-3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当事人(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依据专利法有关对专利的行政撤销和无效宣告的规定,向专利局或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在专利授权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撤销请求,在专利授权6个月之...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下述两类案件:一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二是专利权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从1985年年初组建到现在已经三年。在这三年里,不仅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已经受理审结了一批案件。下面就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我国《专利法》第41~44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的请求”的规定,第48条~50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 我建议,对这两部分的规定进行修改。理由是: 一、这两部分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8.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问题:有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而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有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了专利权,而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专利法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上述问题。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法院拒绝请求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请求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无关,与被诉的决定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11.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12.
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提出后,专利局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新的专利法的这一规定,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从以往的  相似文献   

13.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以及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购买者使用其合法购买的实施该专利产品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是否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制造者为购买者使用该专利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  相似文献   

14.
一、对现行实用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利弊分析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5.
答: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先来看一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  相似文献   

16.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相似文献   

17.
冯晓青 《中国法律》2011,(4):49-52,110-113
一、引言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论,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目前专利权的确权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利权人就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对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文本规定及其不足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改表示一点看法,仅为一孔之见。 一、关于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修改 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这一条的规定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0条相悖。专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  相似文献   

20.
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影响专利权的效力或者不会被接受。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仅能以删除或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司法案例对上述原则进行了具体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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