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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在333例铁路道心和枕木头行走时被火车撞击致死案例资料进行回顾,分析其损伤特点,为相关法医学鉴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1案例资料
1.1 案例来源及分组纳入原则
333例尸体检验鉴定资料来源于作者单位受理的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其中在道心行走时被撞者176例,尸体小腿均有撞击性骨折(以下称"道心行走");在枕木头行走被撞者157例,小腿无撞击性骨折(以下称"枕木头行走").两组选择条件均为:①列车运行速度均为90km/h以上(非车站附近),且线路条件及环境相同.②衣着厚薄无明显差别(春、夏、秋3季).③有目击者证实被撞者当时为直立体位.④致伤方式为撞击,无碾轧.⑤尸体检验鉴定资料由同一法医专家组审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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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笔者作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眼外伤专业的鉴定人,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参与了85例眼损伤程度的重新鉴定。现统计分析有关案例资料,并对眼损伤重新鉴定结论改变的类型、原因等事项进行分析讨论,以利于眼损伤鉴定的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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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身损伤鉴定标准中对复发性肩关节前脱位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作者结合1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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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科学证据。开展鉴定活动时,司法鉴定人有可能因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而向法庭出具有问题的鉴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重新鉴定作为问题鉴定的救济路径之一,是严重问题鉴定的高端技术性解决方案。法官与当事人不恰当使用重新鉴定手段来纠正问题鉴定,是引发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乱象的内因。而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与诉讼规则博弈所导致的管理盲区的出现,则是引发重新鉴定乱象的外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版)为重新鉴定乱象的治理带来了契机。一方面,通过"提出异议-书面答复-鉴定人出庭"的鉴定异议疏导路径,使重新鉴定回归恰当的救济地位;另一方面,基于"初次鉴定、庭审质证、重新鉴定"构建多元化的问题鉴定管理路径。这种合理的问题鉴定分流管理模式,不仅有望有效治理既往的重新鉴定乱象,而且即将打破知识壁垒、实现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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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作为刑事诉讼鉴定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学术界关注.为探究我国刑事诉讼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真实情况,以2019年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发现:被告方系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主要主体,申请时间集中于一审庭审期间,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偏于书面审查,在审查方法上大致可称为"五要件审查法",处理结果上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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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而确立了事实认定的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而非鉴定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却无法真正得到司法人员的回应。鉴定意见的质证有效性不仅有赖于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更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员的专业性意见。鉴定意见的采信必须以法官的心证公开原则为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