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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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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滨渤 《求索》2013,(2):193-195
对遗弃罪法益的不同理解及诠释,关涉着该罪的定罪量刑,也决定着该罪的立法走向。本文拟从遗弃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所处的体系性位置及对“扶养义务”刑法解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定刑设置进行考察,遗弃罪之所以设定如此轻缓的法定刑.源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体系性位置进行考察。在民法学及刑法学双重视野下,家庭成员间受扶养权归属于广义人身权利的范畴;三是对“扶养“刑法解释进行考察,以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规则为基点开展论述。并综合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弃罪法益应为家庭成员受扶养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自从遗弃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由1979年刑法典中侵犯婚姻家庭罪一章纳入到新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后,诸多学者重新对遗弃罪进行了诠释。从这些扩张诠释中能看到移植德日刑法理论的痕迹,但我国的遗弃罪是否具备了扩张解释的必备条件?本文以中日刑法典的立法规定为切入点对这些扩张诠释的理由进行商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相似文献   

4.
彭辅顺 《求索》2013,(1):205-207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不符合犯罪归类的一般规则,不利于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内在协调,有必要将其调整,应将其作为《刑法》第294条之一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之中。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难题亟需重新审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鉴于本罪保护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双重法益,遵循以信息安全为侧重的二元价值观,因此其概念应直接界定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各种静态信息以及反映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动态信息,其中将识别性的强弱结合数量来界定刑法风险的有无。此外,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公民"一词不应被删除,以及自我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尤其对其的整合也应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6.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以作为《刑法》第169条之一。该罪是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把董事、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入主体范围,对此不持异议。基于监事的职权和职责来作务实考量,不应将监事列为本罪的主体。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应列为本罪的主体,以全面遵循和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考虑到背信犯罪的本质特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应规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诈骗犯罪的概念及对我国打击诈骗犯罪的回顾诈骗罪,在国外亦称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或者滥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产生误解或错觉,"自愿"将财物交出转归已有的犯罪行为。我国原来的刑法,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诈骗、惯骗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这两条的立法本意看,立法者是将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种,没有将其列入刑法分  相似文献   

9.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其在法典中所处位置、入罪条件、犯罪性质、责任主体与主观方面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尽管在立法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由于立法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成为刑法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也使司法界陷入对此罪进行认定和量刑的困惑之中。目前,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数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等方面,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司法认定在认识上都陷入种种误区。实质上,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类型,既然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也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因此,将其重新归于第六章——侵犯财产罪,才是科学的立法价值观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有重大的修改,废除了死刑配置,由"情节严重"代替具体的量刑情节,增设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数罪并罚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我国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应当将强迫卖淫罪的主要犯罪客体规定为公民的人身权,增添相应的数罪并罚的罪名,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对我国刑事管辖权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取消了以犯罪地法律为标准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特殊主体的刑法域外效力的规定.二是普遍管辖权问题.新刑法第一次在我国刑法法典确立普遍管辖权制度,有利于我国行使国家主权、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犯罪作斗争.  相似文献   

13.
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立法存在诸多不适时宜之处.属地管辖中应当对犯罪地、政府船舶或者航空器、大陆和港澳之间的属地管辖冲突作出规定;属人管辖中,应当对具有公民身份的时间、对在华长住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中国"单位"的领域外犯罪作出规定;在保护管辖中,应当对无国籍人犯罪、针对中国单位的犯罪作出规定;在普遍管辖中,应当吸收<引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对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判决采取积极承认主义.在刑法的溯及力中,应当对犯罪时作出解释、将溯及力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新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生效判决.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分则第六章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共分9节、90条,列出了121个罪名,是刑法分则中节数、条文和罪名最多的一章,这一章的规定,为依法惩治各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提供了法律武器。一、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各类犯罪。包括妨害公务活动方面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妨害集会、游行、示威方面的犯罪,妨害国家秘密方面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6.
家庭暴力刑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刑法角度审视家庭暴力 ,对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意义重大。根据刑法规定 ,家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侵犯的客体是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与施暴者有家庭关系的成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处理家庭暴力犯罪应注意区分非犯罪性家庭暴力与犯罪性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界限。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刑法规定的抽象性 ,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应慎重。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罗森 《公安学刊》2014,(6):50-54
假药犯罪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9.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素来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以作为义务为线索,以"道德—法律"分析模式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进行分析,然后再以一般性入罪机制和特殊性入罪机制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地位进行考察,从而对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得出一个整体式的理论分析范式。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然到来。大数据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金融诈骗犯罪存在着假借金融平台外衣、利用随机数据团组、责任影响因素多元、社会危害组成复杂等特点。当下金融诈骗犯罪唯数额论的单一构罪标准存在着无法全面反映金融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应对风险社会下的新型风险、刑法条文内部规定欠体系化等明显缺陷。基于此,对大数据时代下金融诈骗犯罪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正、构建金融诈骗犯罪多元化构罪标准迫在眉睫。具体而言,在修正金融诈骗犯罪的构罪标准时,除了数额因素外,还应当关注金融诈骗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加重情节中的其他认定因素。同时,以大数据时代下金融诈骗犯罪构罪标准的修正为切入点,刑法应当对大数据时代新的犯罪形式、态势进行充分的回应,从改变金融刑法的立法范式、注重对涉数据犯罪链的整体打击、提倡"软法"之治与刑法谦抑性的坚守这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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