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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与环境损害救济——基于环境法律保障乏力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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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直至2007年8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便如此,我国反垄断法仍是市场自由竞争、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必要保障。而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之中,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居于重要地位。本篇论文,意在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罚款制度现状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分析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完善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一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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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转换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一种制度.它追求行政经济、效率与法的安定,具有撤销重作等制度不可替代之功能.转换的条件主要是违法行为与拟转换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的目的,且违法行为中包含了拟转换行为的合法要件.转换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违反级别管辖权的行政行为、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行政行为.值我国即将修改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之际,应考虑将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明确立法,并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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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罚款的功能在于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该功能的发挥要求罚款数额大于环境违法收益。在新的制度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环境罚款裁量基准,并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作进一步的解释,以合理确定罚款数额。鉴于环境罚款立法的内在缺陷,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确立只能缓和却无法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仍需从立法层面对环境罚款的组成、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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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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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日益频繁使用的执法手段。行政罚款主要适用于与政府监管或者税收征收相关的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并且其适用能够实现预防或者救济的功能。在联邦立法中设置行政罚款条款时往往注重与其他执法工具的组合,突出其弹性灵活的优点,使其成为刑罚、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方式的重要补充。在罚款金额的确定上,美国联邦法律和行政规则往往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确定罚款金额的公式和调整系数。行政机关在评估确定罚款金额时,往往同时考虑违法收益和违法程度,以求实现最佳的威慑效果。为了确保行政罚款的有效、高效和公正性,法律在实施程序方面提供了两种主要模式选择,一种是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罚款和解进行评估并作出妥协的权力,但要求有更高水平的行政程序保障;一种则将实质性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但是强调行政程序的灵活和效率。如果相对人没有依照监管机构的罚款决定或者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交纳行政罚款时,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罚款的决定或者和解协议,法律同时规定了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提供禁令救济。行政罚款资金一般上缴国库,但是为了奖励举报人或者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法律作出特殊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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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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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责令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主体交纳一定现金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从罚款的适用情况看,它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执行看,行政罚款分为警告性罚款和惩罚性罚款,前者一般在50元以下,被各类、各种行政执法主体广泛运用,后者表现两种形式(1)固定一般在50元以上,如《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一定的处罚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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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不作为既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也是行政立法违法的主要类型,其不作为违法之构成除应当具备立法义务之外,还必须客观存在着怠于履行立法义务之不作为状态,且已经逾越法定或合理期限。以法律文本为素材,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违法构成要件,对于推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以及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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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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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管辖权瑕疵的,应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这种一概否定的处理方法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某些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行政行为,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通过事后追认方式予以治愈。行政追认以管辖权可以事后移转、变更为前提。事务、地域及层级管辖权的不同功能决定了行政追认的适用范围因管辖权瑕疵类型而有区别。行政追认受到内部机制、适用结果及责任归属的制约,不会出现滥用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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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观察行政罚款执行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改进设想,主要围绕日加罚的起算时间、算结时间、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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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反行政垄断不仅要重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要重视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要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也要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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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理念下,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分别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下的法律否定性评价行为,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理念的深入,行政权不断膨胀,大量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使得行政犯罪随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有蔓延之势,形式上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本文依托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属性,从纵向的联系和横向的区别对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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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高校是否有权对学生进行罚款?校规校纪中的罚款条文是否合法?高校的自主权是否体现为自主的制定罚款的校规校纪?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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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存在不同之处,其危害不易为人们认识,且具有隐蔽性。行政违法背离了正当程序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程序正义精神,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责任机制,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