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在国家级考试中实施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但对于为舞弊者提供协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却无力惩处,并且对教师帮助学生实施舞弊行为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处罚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弥补刑事法律在规制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上的不足,必须在刑法中增设"协助国家级考试舞弊罪",以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盛行之风。  相似文献   

2.
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取消了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代替之,从而造成惩治人口买卖行为的漏洞。它随着2007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凸显出来,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前瞻性的不足。所以,应当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拐卖人口罪"来弥补这个漏洞,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口买卖的罪名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他人财产所有权"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应仅仅指私有财产所有权.因为:1.从立法上看,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并未将侵占罪的对象明确限定为私有财产.2.从实践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公有财物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3.从程序上看,侵占罪适用"告诉乃论"的自诉程序,但不能据此排斥公有财产所有权在本罪中的客体地位.  相似文献   

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5.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爱军 《理论月刊》2006,(3):108-111
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言,刑法第106条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是合适的。在存在两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于武装叛乱罪的量刑要根据情况予以适用。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主体的界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资助”行为要作特定的理解;同时,在单位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第二款需要必要的修改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330条设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践中面临适用困难的问题。从法律原因上看,主要是与刑法、行政法相关规定衔接时没有体现违法和犯罪的差别,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衔接时出现该罪主观罪过受限、与他罪适用竞合有关。为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日常传染病防治和重大疫情期间的适用情形,使刑法与行政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衔接补充,为构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现代化体系提供刑法保障。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修正案(八)的生效施行,该规定产生了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组织出卖器官行为的罪质特征,认为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规定并非创设性规定,法律适用上仍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9.
"袭警"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针对我国近一段时间以来愈演愈烈的袭警行为,社会各界就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袭警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是否增设袭警罪代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立场:刑罚可以随意发动还是应当坚持"不得已性"。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刑法规定,袭警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现行法律体系得以规制和预防,我国刑法中不宜增设单独的袭警罪。同时,应当即时完善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1.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3.
王亮 《中国保安》2004,(16):12-14
看过电视剧《永不瞑目》的观众也许还记得肖同这个人物,一个好端端的大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变得人性丧失、最后众叛亲离。《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专门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七至三百五十七条共规定了12项具体罪名,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想必人们仅从上述罪名中就应该对毒品犯罪有一些了解。细心的人也许会发现《刑法》中并无“吸毒罪”的存在。的确,在我国刑法中,对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界定为一种罪,因为刑法上罪行的构成要从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等等多方面考察,而吸毒行…  相似文献   

14.
侵犯著作权罪是直接故意 ,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及有关权益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只对几种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犯罪情况较为复杂的新型犯罪。实践中 ,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著作权犯罪人进行处罚时 ,要注意正确适用罚金刑和正确适用法律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5.
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的稳定运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国民对于国家考试制度的合理预期,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风气受到了严重挫伤。鉴于其法益侵害的严重性,有必要动用刑法进行适时介入和适当干预。故而《刑法修正案(九)》设置单独的罪名对"组织考生作弊"、"替考"等频发的严重作弊行为予以规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要想真正实现既定的目标,切实有效地解决作弊行为泛滥的现状,还需要依赖于司法实践中对规则的合理解释和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法条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原条文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修正了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这种修正不仅合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叛逃罪认定方面的难题,也进一步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其实际意义应当得到全面的肯定。修正后该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便利司法适用,应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7.
经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共有十章、三百五十条,与原刑法相比较,增加了二百四十七条,对十个方面的犯罪和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  相似文献   

18.
被人控制支配的无形能量是一种与传统观念中的财产既相区别又有共同点的财产,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其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所以盗窃无形能量的行为在理论界就出现了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理解和把握。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从坚决坚持有体说到接受电能作为财产,再到接受所有的无形能量作为财产,其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刑法上的财产有一个从有形到无形,从有体到无体的发展过程。从法律规定和国外的立法状况看,无形能量具备刑法上的财产属性,应当纳入刑法财产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9.
刍议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 ,这是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从非法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危害、基本特征及境外、国外的法律来看 ,从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看 ,从涉毒犯罪的关联性以及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互关系上看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是必要的。在论述必要性的基础上 ,对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国际公约,为了特定的目的,故意实施的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打击酷刑行为的需要,在保持刑法典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