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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前置化处置的做法引发了传统刑法与预防刑法、保护法益与尊重人权、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的二元博弈。在反思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引发的二元博弈的同时,应当承认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立法的正当性。司法实践表明,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的条款存在立法与司法间的严重断裂,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应当对这些条款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
郭维嘉 《学理论》2013,(24):121-122
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都需要遵循的规律。刑罚轻缓化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更应予以凸显。未成年人因心智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对其犯罪应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对待。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前,我国刑法已然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保护,虽然不够完善和全面。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轻缓化有了更多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决定着刑法限度的扩张或紧缩。在功能上,二者是方向相异而功能互补的一体两面。因此,刑事立法不应一味采取单轨运行模式,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必须交互使用,不可偏废一方。应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适时进行刑法的立、改、废。刑法限度不能一味地扩张或紧缩,它应当有自己的弹性限度。  相似文献   

4.
如何设计科学、有效的犯罪化策略,实现科学立法、全民守法,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首要难题。国家的犯罪化策略与公民的守法策略是一种动态博弈关系,当国家按照不得已原则制定刑法、公民选择自愿遵守时,则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均不易形成改变博弈策略的动力。以此为镜鉴,实践中需严格恪守犯罪化的过滤机制,大力畅通犯罪化的沟通机制,逐步完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协同机制,如此方能实现犯罪化策略与守法策略的动态均衡。  相似文献   

5.
马聪  杨银平 《学理论》2013,(18):134-136
我国刑事犯罪圈的划定即刑法的调控范围问题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以犯罪化作为绝对主导方向。刑法是社会风险调控中的最后手段。刑事犯罪圈的扩大应审慎进行,明确犯罪化的实质基准,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机能,在适度犯罪化的同时,积极探索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特别是来自刑法方面保护的缺失,给私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也不符合宪法的原则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私营企业财产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媛媛 《理论探索》2011,(5):134-137
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非犯罪化,刑罚改革的方向应以非刑罚化为主,尽量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应有其边界,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要在"严而不厉"中实现谦抑;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要在适度轻缓中实现谦抑;在特殊案件中,要在具体规定与一般原则之间实现谦抑。  相似文献   

9.
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增设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数罪并罚的条款等,这对于加强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如卖淫的内涵、承受主体、强迫的程度、强迫的地点等还存在值得思考和确定的空间。同时,对于本罪客观方面数罪的罪名应当进行增加,从而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应适当扩展到所有值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应由个人隐私权扩展到个人信息控制权,并包含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用权等;罪状设定也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背景下,犯罪附随性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犯罪附随性后果本质上是对犯罪人资格或权利的剥夺与限制,在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其所存在的价值基础在于防卫社会和保护重大公共利益,但随着积极刑法观在我国的确立,严厉的犯罪附随性后果可能违背刑法轻缓化的价值理念,并且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带来犯罪附随性后果预防功能的克减。为使犯罪附随性后果更好发挥作用,必须树立犯罪人复归社会与防卫社会相统一的思想理念,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在规范上提高设置主体的规范层阶,缓和其严厉性,并且逐步消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在制度上建立犯罪人就业歧视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但刑事诉讼实务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理非常混乱,导致本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被免责,或是只追究单位责任人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标准,只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反应单位意志的犯罪,并为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犯罪主体就应当是单位,而不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15.
陈红星 《学理论》2009,(28):117-118
刑法的机能是刑法通过其制定及其现实化的过程所应具有的功效,其内在要素主要有行为规制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防控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总称,其主要功能有导向功能、规制功能和中介功能。厘清刑法机能与刑事政策的内在关系问题,方能使二者内外结合,共同促进刑法作用的完善发挥。  相似文献   

16.
李云军 《学理论》2013,(7):96-97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进一步的普及、应用,行政机关及其他信息处理机构获取和保存了大量公民信息,但其在对公民信息收集、使用等环节都可能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和不当使用,给公民隐私权和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潜在危害。因此,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呼声日益强烈和公民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的社会背景下,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网络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刑法在面对复杂的犯罪类型时稍显无力,刑事政策开始不断地侵入刑罚体系。刑事政策是刑法规范与现实状况连接的桥梁,在规范判断中增加了事实判断,以解决刑法面对现实风险的困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的典型,刑事政策从立法层面可为应保护法益选择提供指导,从司法层面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提供价值引导。  相似文献   

18.
美国视频监控的法律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视频监控在犯罪侦防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现代科技侦查手段,视频监控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应当予以合理规范。侦查实践中,视频监控在犯罪侦防领域的应用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模式。基于不同的模式规范视频监控的实际运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均衡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大目标的必然选择。美国对视频监控的法律规范已经比较成熟,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相似文献   

19.
胡国莉 《学理论》2012,(26):59-60
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相似文献   

20.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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