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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已经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重视。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伪证行为广泛存在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了外国对伪证罪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伪证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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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46-52
传统上,我国采用"诉讼法律关系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但是,法律关系论并不适合民事诉讼法领域,今后宜将"民事诉讼行为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两大法系对诉讼行为论有不同的理解,我国应当创新"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内涵,以诉讼行为的概念和类型论、控制论、评价论和制裁论作为其基本框架。运用诉讼行为论这个分析工具对整个诉讼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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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审判方式转型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过于原则,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还应当制定用于调整行使这一权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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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理论自1990年代中期兴起以来,其所倡导的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型的改革进路由于精当描述并批判了当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状态和准确指明并预测了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学科内外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进入21世纪以后,民事诉讼模式理论也面临着空心化和空谈化的批评,理论界提出了协同主义等概念试图挑战当事人主义的地位,而实务界所倡导的司法能动等理念和相关制度改革也与当事人主义构成悖反.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发挥着范式革命的效果,而当事人主义则在可证伪性和确定性的意义上是具有科学性.因而,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目前的危机并非因为其不够科学,而是由于过于宏观,无法直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有必要加大中层概念的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的原理,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念的通说,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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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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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论源自大陆法系,我国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欠缺。欲构建科学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就必须从诉讼行为的概念入手。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主要有效果说、要件效果说、主要效果说、预期效果说、广狭义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优劣。相比较而言,广义、狭义说比较合理,广义的诉讼行为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仅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推进诉讼进程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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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审理者的角度看,司法鉴定是其加以运用从而认定事实的一个手段,但现存的规范多是纯粹程序上的规定,对鉴定具体环节中法官的行为殊有约束,导致了法官在运用司法鉴定中行为的随意,表现为滥用司法鉴定、浪费司法资源、造成瑕疵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及鉴定人权利保障不充分、鉴定结论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原则上和具体规范上对法官运用司法鉴定的这些诉讼行为引起的问题加以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也只有关注这些问题才可能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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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焦作房产纠纷案、嘉德公寓案等典型案例的出现,学界对于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这一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但在争论的过程中,明显地分为承认构成要件效力和不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两派,两者谁也不能说服谁。在本文看来其争论在本质上是法院自主性与行政权威性的利益衡量问题,如何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以使两种利益都能得到保全呢?本文试图从行政行为各效力发生顺序的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在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上亦对其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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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汉斯·威尔哲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德国卓越的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目的行为论理论。这不仅动摇了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的权威,而且影响了整个刑法学体系。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博士评价说:“当今写刑法总论的人,无论是采主观主义立场还是采客观主义立场者,如果不论述目的行为论,就不算是完整的刑法总则体系。”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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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但由于对证据交换立法的不科学、可操着性不强使其法律效力发挥受到了限制,应富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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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的修改,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功能的问题。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最初是为担保判决的执行而设立的,但随着这一制度的运行,其制度功能被不断强化。避免当事人遭受无法补偿的损害以及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性救济,是保全制度更加重要的功能。实践中,由于此种制度功能的发挥,保全裁定已成为促使诉讼程序及早结束或加快进行的催化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功能,应在《民事诉讼法》对保全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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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只有法官在审判上保持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获得实效。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