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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体制和机制创新,是社区矫正在探索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使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式方法等的总称。近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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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地区北京的主要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没有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司法部2005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但这种实际执行工作与履行法律手续相脱节的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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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原本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试运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文本。2012年初,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程序保障。笔者所在滁州市琅琊区,自2007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在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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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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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的《办法》到各地的文件和实践,都明确了以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机构。很多试点地区的文件也把司法所人员定位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但无论从社区矫正的哪一个职能而言,司法所人员都达不到“专业”的要求。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质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有限资源,共同决定了司法所无法独自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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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再到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到全国普及的试行阶段。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涉及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矫正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构成,仅用一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需要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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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有富于特色的管制刑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增设独立的社区矫正刑种.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典型代表,社区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借此,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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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退出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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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该文从当前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推进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途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模式分析等三个方面,强调全方位理解和认识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重点分析了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警察编制待遇问题;提出了增强社区试点的领导力量,筹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引入科学的罪犯分类及心理矫治方法的建议。针对推进试点工作的法律支撑问题,较深入地论证了"双主体方案或妥协性方案"、"更换主体方案"的利弊和增设"社区服务刑"的综合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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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执行刑罚。近年来,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管理主体已经明确,权、责已经清晰,如何将法律、历史赋予的社区矫正这一重大职责履行好,是摆在我们每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刑罚执行能力。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职能限制,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事普法、人民调解等服务性工作,缺乏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经验,虽然经过试点以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基层司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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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开展试点。从2003年在6个省市试点开始,2005年试点的省份扩大到18个省市,加上另外9个省(区、市)主动开始试点,等到2009年全面试行的时候,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经开展工作。7年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在有序进行。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标志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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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并且在2011年修改《刑法》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全面系统的社区矫正法,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本文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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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如今已走过九个年头。去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将社区矫正正是纳入刑法。可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社区矫正法、明确执行主体,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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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以来,始终被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这一定位,造成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不明,工作重心不确定和矫正效果的论证不足。探讨社区矫正的性质,明确社区矫正是基于"社区"建立的,包括刑罚执行、刑罚适用和保安处分的内容和成分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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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而正式开启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位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对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相关机关的职责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个纲领。《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从《通知》的规定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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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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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重建及运行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分析了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优势与局限,进而论述了在我国设置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并提出该机构应设置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且对如何建立执行机构的专职工作队伍及其主要工作环节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