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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况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间所订立的协议,互相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行为。①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即指中国区际私法协助,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独立法域的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彼此间就私法问题,相互委托、彼此协助的司法行为。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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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徐昕中国将于1997年后逐步面对"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情况。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区际司法协助也随之产生。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对中国区际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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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衍生出了我国现实而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介乎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域内司法协助之间 ,但有别于二者。建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须着眼我国的具体国情 ,采取务实的做法 ,以促进两岸四地间的民商事流转和国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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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基本国策。随着1984年、1987年中英、中葡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的分别签署,随着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式通过,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可以预见1997年7月1日以后,中国将逐步成为一个单一制的包括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四种不同法律制度组成的多法域国家,即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因此,如何解决诸如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已成为国内法学界的一个崭新课题。而同时,如何认识和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  相似文献   

5.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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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手段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涉外犯罪和国际犯罪日趋严重,并逐渐形成了智能化和集团化。它们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宁和正常运转。为此,许多国家致力于扩大缔结双边、多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健全、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因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其中,西欧国家间的多边刑事协助制度更具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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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背景下,最初为了解决大陆与港澳的司法冲突而产生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并且从司法合作逐步趋向司法协助。由于两岸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及司法协助的方面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当今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是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重大突破,关于台湾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刑事司法的程序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的角度,本文侧重于评述具体的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协助效率、犯罪行为的认定、移送审判的司法协作以及刑事司法证据协助几个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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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际 《中国司法》2007,58(4):30-33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结构范围有着非常独特的特质意义,因而应就其特征层面分析其基本范围,即从法域的不同形态、地区管辖不同的协助方式以及不同手段的协助,研究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结构。  相似文献   

9.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是:送达难的情况仍然存在、调查取证难更是突出、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判决还须做艰苦的努力。文章着重对我国内地、港、澳三地调查取证制度作了比较,而后提出解决实施我国区际调查取证的建议和设想,包括调查取证的范围、途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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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继建立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已经成为中国四地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深入研究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 ,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 2 0 0 2年 4月 2 9- 3 0日在澳门联合举办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与会的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提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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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构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按照“一国两制”的方案实现和平统一也是大势所趋。但固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各法域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法律本身存在很大差异,且“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为了打击跨法域犯罪,必须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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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单法域国家,但随着“一国两制”国策的付诸实施,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台湾与大陆统一,中国即将出现四个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即内地法域,香港法域、澳门法域、台湾法域,而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日益深化,港、澳、台及内地的经济贸易日益发展,各法域人民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因而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也将日益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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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提出和确立,是人类历史上的创举,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所要探讨的“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在,我国政府又分别同英国、葡萄牙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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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制度现状,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常见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研究以及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学说争议.本文认为我国构建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途径,可以尝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宏观层面的宪法协调模式和微观层面的分阶段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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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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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澳门特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地与澳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性质 关于澳门包括香港与内地司法协助的性质问题,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属于中国内部平等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①。但也有人认为是基于一国两制产生的、中央法制施行区域与地方特殊法制施行区域之间的司法协助。笔者认为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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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基本问题黄顺康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根据中英和中葡分别于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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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法和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不断增加,这就产生了我国司法协助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它包括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司法协肋现状 (一)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精神,通过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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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起区际司法协助案2007年3月18日下午,一名被中国内地警方以国际刑警红色通告通缉的女子自香港乘船抵达澳门港澳码头时,被澳门治安警出入境事务厅发现。当地司法警察局按照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在发现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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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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