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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积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来,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各地政法机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依法抓捕、审判了一大批犯有严重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一些罪行特别严重、民愤很大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惩处,有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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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以来,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下,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场斗争,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初战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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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一决定为我们提供了同拐卖人口的犯罪作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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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政治影响恶劣,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恶性案件,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充分发挥专政职能,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只有这样,才能张扬法制,保护人民,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刹住恶风。否则,就谈不上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更难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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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后,记者就这两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做了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打击严重破坏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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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召开万人大会,对苏全富等四名专门拐卖男童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会后,将苏犯押赴刑场处决。广大群众热烈拥护人民法院这一严正判决。 罪犯苏全富,男,二十九岁,南郑县人,农民。 罪犯张纪芳,女,二十一岁,系苏全富之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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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经济犯罪仍然严重破坏着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害着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干扰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腐蚀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深入探索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对于继续惩治经济犯罪,大力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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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7,(11)
近几年来,猎杀大熊猫及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1986年以来,案件大幅度上升,情况十分严重。据平武、汶川、北川、松潘、南坪五县统计,1980年以来共查获猎杀大熊猫案件38起,其中1986年以来的就有22起,占57.9%;1983年以来,共查获倒卖大熊猫皮案件73起,其中1986年以来的就有62起,占84.9%。 由于犯罪分子的破坏,加上1974年以来平武,汶川等县上百万亩大熊猫赖以生存的高山箭竹成片大面积开花枯死和1976年松潘、平武地区地震滑坡造成竹类损失,致使这些地区大熊猫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经调查,在“熊猫故乡”平武县,1975年有大熊猫332只;1983年有278只;1985年仅存183只。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