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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2014,(1)
有关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层次,国家基层政权是乡镇政府,具有依法行使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符合法律自身的特点。政策上,乡镇与村委之间不再是政权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领导关系",是"指导关系"。然而,从眼前来看,乡、村关系的调处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矛盾,与制度所规范的相远离。其原因在于,乡镇政府这一政府组织与村委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社会组织是建立在各自不平衡的资源占有之上的交换关系。文章试图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组织性质和能力方面,借助交换理论的解析框架来分析乡、村之间的交换互动以及从中产生的权力控制,从而对当前乡、村关系的性质予以定位,通过对交换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影响因素的考察,对乡、村关系的协调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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