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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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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的原创性是一部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之一,这已成为共识。然而对作品的原创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在版权界、司法界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是与该作品的创造性紧密相联的,一部作品只有与以往的作品截然不同才具有原创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就是指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若是作者独立的创作,而非抄袭他人的,该作品便具有原创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对这一概念作过如下解释: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  相似文献   

2.
随着智能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正在大量、广泛地参与现实的创作活动,这样就出现了“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作者身份确定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既不应以“机器不能创作”为由而否认计算机程序员或操作员的创造性劳动,也不应一概以“合作作者”来掩盖不同的劳动付出,而应以是否对作品有独创性贡献为标准来确定谁是作者,谁不是作者.  相似文献   

3.
宋健 《法学研究》1992,(2):41-45
合作作品又称合著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法与邻接权法术语汇编》(1980年版)对合作作品下的定义是:“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构成单一形态的作品”。  相似文献   

4.
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5.
创作作品所需的资源可以区分为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内部要素与创作者不可分离,而外部要素与创作者可以发生分离;从创作要素投入的不同情形来看,自然人可以在独立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关于作品创作的相关细节,也可能在受到一定干涉的情形下从事作品的创作行为,由此可有独立创作作品与非独立创作作品之分;按照创作人与投资者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把非独立创作作品划分为劳动雇佣关系下的“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下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法律标准比较模糊,相关著作权归属规则过分干涉私人自治空间;应简化非独立创作作品的类型划分,将非独立创作作品区分为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删除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并根据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创作人与投资者有所差异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6.
合作作品,又叫共同作品、合著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既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与法人。据介绍,1983年以来,我国发生的1000多起版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占三分之一以上。正确处理合作作品纠纷的前提是对合作作品的正确认定。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约占  相似文献   

8.
鉴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的截然不同,将可分割合作作品等同于作品结合的观点陷理论发展于桎梏,故应澄清:可分割合作作品并非作品结合。关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在现行法下,不能、也无需依靠德国法上的“统一性”要件,而应以作者间有无“共同创作愿望”为主要依据。“共同创作愿望”要件之主要内容,应以美国法为参考,解为作者间具有“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在此基础上,按新法解释论,可分割合作作品是“作者们基于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而为创作,但各贡献部分在客观上可得分割使用”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系针对此种特殊合作作品中各贡献部分著作权行使之可能及边界所设之特别规定,在我国法下仍具有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关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公司制,而是有多种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0.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所谓合作作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而成的作品。它应具备三个构成要素:(1)须有作品的一般性构成要素——独创性;(2)须有共同创作的约定;(3)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其中,共同创作的行为可以是下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①共同构思;②以一定形式独创性地共同丰富和表现构思;③共同构思和共同表现构思;④一方构思,一方独创性地加以丰富和表现构思。据此,容易引起纠纷的几种“合作”情况是: (一)一万口述,另一方加以记录整理而形成的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一般性记录整理不构成共同  相似文献   

12.
贿赂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的事实特征。但何谓贿赂?其内容范围是什么?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认识都不尽一致。总括起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主要是指财物,但在某些场合,也可以是指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住房、无偿劳务、免费旅游、免除债务、设立债权和实物招待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即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物质欲望的任何形式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没本质区别,因为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财产性利益基本上都可换算成具体的财物。因此,争论的焦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着重点均系笔者所加,下同)  相似文献   

14.
改革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是目前深化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动力和生机,引起了人们的极火关注,被誉之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契机”和“突破口”。本文试就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有关理论问题,尤其是法律调整和法律保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什么是优化劳动组合?对此一直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科学表述。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优化劳动组合的提法不科学,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是:“优化”的反义词就是“劣化”,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而引起不应有的消极影响,优化组合应该叫“合理组合”。第二种观点认为,优化劳动组合是指在企业内部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组织结构为重点,通过竞争选择优质劳动者上岗,精简办事机构的一种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化劳动组合就是劳动者与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91,(8)
研究著作权的主体必须研究作者和著作权人,只要搞清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含义及其范围,才能指导著作权纠纷正确处理。一、作者及其构成的条件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作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作者指的是作品的直接创作者,也就是为创作作品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人。在我国能够成为作者的主体非常广泛,其原因在于:(1)无论是什么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年龄,或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6.
点睛: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A”的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当选。  相似文献   

17.
无论在大陆法国家还是在英美法国家.委托作品均系不同于雇佣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另类作品.只适用“创作人为作者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既不同于大陆法,也有别于英美法。这种独特规定实际上是因误解委托作品的性质与特点所致。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或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为何要保护作者的这一权利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激励说”最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激励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独创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其宗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以期达到发展和繁荣本国文化事业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权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了艰苦的思维,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其所创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难以得到回报,作者也就缺乏创作动力。由此看来,对作品加以保护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谓“独创”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础上进行的,那种不依赖前人所积累的知识而进行的抽象的创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鼓励更多的作品的创作,并降低创作成本,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的著作权施加时间上的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9.
要讨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作作品”。 某一类作品之所以被称作“合作作品”,是因为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即这类作品是由不只一个作者“合作创作”的。何为“合作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直接使用了该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条文的叙述,我们可做出如下的分析:条文中将合作作品依其是否可分割使用,分为两类,并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其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参加了创作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在不损害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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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机倒把罪的本质特征,即侵害的客体,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机倒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投机倒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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