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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除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外,还于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对于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理论界对该罪的探讨十分薄弱,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有疑问,很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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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拥有“Satchi”草体第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衣服、鞋、帽”。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拥有“Satchi”草体第18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箱、行李箱、袋、书包”等:被告还拥有“Satchi”正体第18类、第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对皮具、服装、鞋类所做的宣传广告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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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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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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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侵犯和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种商标标识;四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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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杭州某著名电脑有限公司为做到永续经营、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也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自有品牌的计算机产品,于2002年注册了几个电脑产品系列商标,其中有一个注册为“华瑞”商标。但台湾华瑞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正式注册商标后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华瑞”中文商标和其商号,笔者曾代理该公司作了书面答辩,以下是答辩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冲突问题,值得国家有关立法和管理部门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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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已经发展到从经营产品到经营品牌的今天.我们的商品或者服务将面临着更多的世界驰名品牌的激烈竞争。如果注册商标还仅仅停留在知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状态,法律对这类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如果某一注册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该驰名商标将获得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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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知识产权》2004,(6):61-63
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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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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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绝大多数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都没有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而且在这些数目众多的非注册商标里面也不乏一些比较知名甚至驰名的品牌,一些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经济投入甚至多于注册商标。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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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万艾可”案为例,认为盛某非法销售假冒“万艾可”销售金额达23万元,同时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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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清理长期搁置不用的注册商标,避免浪费商标资源,而非惩罚商标注册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不必过于严苛,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时段、实际使用的商标对核准注册商标进行细微改变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变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等,审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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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在审理中曾受到广泛关注、多家新闻媒体予以报道的(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北京健力佳爱乐体育用品商店、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执结标的共计32万余元。2000年12月14日,阿狄达斯公司经核准取得“三斜条”图形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等商品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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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71-77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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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扩大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相应地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并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以后的一年内,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类民事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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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指示功能和装潢功能并不冲突,将注册商标四方、连续延展使用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通常情况下,将注册商标延展使用既属于作为商标使用,也属于将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不单独使用而专为延展使用注册的商标,在其延展后的图案中无明确边界和界限,导致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注册商标的存在的,延展后的图案的显著性不能等同于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延展后的图案所取得的知名度也不能等同于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注册商标本身的图形特征及其在延展使用时的排列方式,某些情况下会影响对商标使用方式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商标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