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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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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4,(13):96-97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急速发展和全球经济形势的转暖,经济领域中大量出现了新的融资模式——产业投资基金。这种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不同,种类各异,以其独特的效能迅速发展。本文拟通过法律角度对此新型资金模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相似文献   

2.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我国新的融资渠道,发展不够成熟。为使得产业投资的资金筹集顺利进行要依赖于三个方面的改进:顺畅的进入通道、便利的退出机制、合理的风险收益比例。  相似文献   

3.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4.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5.
刘该亚 《中国律师》2010,(11):47-49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只是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并未体现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特殊性,没有反映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差别,同时现行《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6.
程宗璋 《法学论坛》2000,15(4):51-56
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规避手段.为保证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针对本国和本地区的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目标,设计适合本国和本地区的投资基金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情,制定和逐步完善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7.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未来的投资基金立法当中必须明确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概念、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入手,继而分析了四种私募股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从资金闲置可能性、纠纷引发概率、权利义务设置、税收政策等方面分析了四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或优缺点。  相似文献   

9.
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宋永新 《中国法学》2001,(4):105-118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应不大。目前合伙企业只限于专业性合伙的范围之内,鲜有其他行业登记合伙企业的。一种传统的且具有高度灵活的企业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合伙的定义、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合伙利益的转让、合伙的税收政策和有限合伙等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12.
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13.
风险投资自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在发达国家起起落落发展了几十年,但在我国却仍是新事物,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风险投资的概念、特点以及在我国发展的意义,已逐渐为人们所熟悉。本文重在贯穿风险投资各个环节分析风险投资在我国建立所需要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4.
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分析(一)股权与股权转让权股权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即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二)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给我国的民办教育带来了机遇,但对于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行法律还存在模糊和有争议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正常发展,抑制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本文探讨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概念界定及民办教育中几个突出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17.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发表了熊继宁教授的<法律关系的综合集成系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系统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该文运用信息技术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读后颇受启发:信息及其他高科技的出现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而且"越来越显示出普遍的方法论意义".[1]但该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有过于偏重信息技术方法之嫌,未能得出我等学习法律之人所期待的结论.故笔者从民法基本原理和现代社会生活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粗略的推导和解构,以期能对熊教授的观点作一点补充和修正.胡吕银,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相似文献   

18.
刘晶明 《法学杂志》2020,(2):97-104
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私募特性下的监管缺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原有的体系、机制经过多次改进,效率、能级的提升已基本走到尽头。为了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国际竞争力,防止类似集资诈骗犯罪的涌现,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应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法》规范退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各板块的法律定位与转板责任追究法律机制,完善对集资诈骗等不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9.
商号因其承载着商业价值,出资是实现其价值利用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商号出资现象逐渐增多.从理论上理清商号出资和企业名称转让之间的关系,界定商号权的性质以及商号出资的方式;在具体实务操作上解决商号变更、主体责任、商号估价等障碍,为商号出资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是顺利实现商号出资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张庆麟  练爽 《时代法学》2012,10(2):91-100
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活动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然而关于其投资准入的国内法及国际法规范却凸显局限和缺陷。美国等国设立了专门机构和特别规则以严格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及其准入审批标准,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置此种专门机构和审批规则,亟需完善;BIT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准入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OECD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较之更为完备,表现出相关国际法规范的缺位和不统一。这些都影响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流动,故而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努力完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准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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