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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在公司工作近一年,月工资2000元。一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找林某谈话,告知公司要解除其劳动合同。林某当即递交了在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早孕的病历和证明,并提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次日,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林某交谈提出协商解除,因解除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谈“崩”了。数日后,公司向林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林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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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汤楠语(化名)在企业并非故意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要求企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主张是否正当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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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4年年底启动立法,历经四次审议。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不但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同时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就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补偿标准等都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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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保险公司员工杨女士,在哺乳期间三次旷工、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被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杨女士起诉,要求单位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当月的工资、哺乳期间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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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06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至某酒店从事改刀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600元。2007年3月18日在工作中切伤左手无名指手指。受伤后某酒店将李某送至医院,医院给李某开据了消炎药并进行缝合,遵医嘱后回家养伤。2007年3月30日下午李某丈夫向某酒店张经理索要停工留薪期待遇,因酒店会计不在家,不能马上拿到现金,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在没有告知某酒店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874.14元,4月2日拆线,4月5日出院,共住院6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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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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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双向选择落选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久,她发现已怀有身孕,遂要求原单位让她复岗并享受生育保障待遇。那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均不知道其系孕妇,单位属于违法解职吗?2020年7月13日,经过仲裁和江西省南昌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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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某公司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旷工2天,显然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如果没有上述约定,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判赔偿。再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本合同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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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年49岁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其中约定候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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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6):4-4
小保:我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圣刀的一个周末,我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我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随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发我两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李颖李颖:该公司虽然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但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扣发你两个月工资的做法是违法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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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8年4月进入某礼品公司工作,2008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称双方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而该公司却称有书面合同,但遗失了,只同意补偿一个月工资。法院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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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5):68-6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又将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加以规定,这违背了无效合同不能解除的法理。将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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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日益增加。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