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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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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2月29日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从总体上看,我们的政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重视。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于1998年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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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玩忽职守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大量的玩忽职守案件被依法查处。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85年立案查处769件玩职忽守案,比1984年上升45.9%;1986年立案查处2100件玩忽职守案,又比1985年增长2.7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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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增设挪用公款罪以来,法学界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使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但是,有些问题仍有争议,有的问题尚未涉及,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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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所得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经四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对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犯罪行为,消除腐败,加强廉政,起到了相当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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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徇私舞弊罪的几个问题郑武洪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授权机关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和解释,这对惩治腐败,加大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人们认识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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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诬告陷害罪的构成是否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一要件 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尽管现行刑法对本罪的罪状作了包含‘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要件,但在认定上不宜把本罪的主观要件仅仅局限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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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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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毒品罪的几个问题毕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窝藏毒品罪。立法本义旨在针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查处,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并获取非法利益,为继续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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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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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增设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也导致法律对其评价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不认为是犯罪;而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不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罪名的,现在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还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正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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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惩治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处理和研究诬告陷害罪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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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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