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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地方人大立法中的应有之义。创新始终是地方立法机关考虑和规划立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评判地方立法质量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执行性立法权,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性规定;二是自主性立法权,即可以相对独立地制定针对地方性事务的法规;三是先行性立法权,也称"实验立法",也就是对国家尚未立法的空白地带,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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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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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数量及项目研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法律(含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律解释等)有430件,行政法规有665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由部委发布的为160件,一般称为“准行政法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统称“地方法规”)7449件[1],这8500多件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数量角度入手,深入分析研究地方立法状况,对于把握地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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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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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依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197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立法法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地方立法步伐加快,立法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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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主要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相对来说,地方立法项目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而且立法项目多是以公众利益单位形式出现,缺少直接来源于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渠道的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那么,怎样弥补地方立法在这方面的缺憾呢?笔者认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项目来源渠道,有偿向社会、公民和民间团体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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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立法权能就是对提交立法机关的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为立法主体作出能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决策或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了一个比较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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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地方性法规包括三类:即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中央专属立法权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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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发展、提高,回首30年的甘肃地方立法工作,走过了一段与改革开放进程紧密联系的历程。本文拟就甘肃省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立法状况做一简要回顾和总结,结合甘肃地方立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的转变,对今后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提出几点思考。一、1979年以来甘肃省立法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自1979年7月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以来,甘肃省地方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到提高发展的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2009年6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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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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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立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要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必须加强立法体制改革,坚持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对部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要注意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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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权。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其立法信息却很少来自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虽然有些立法信息来自人大常委会内部,但法规草案却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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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2):101-108
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工作者存在着对“地方特色”界限认识模糊的问题,以至于制定地方性规范时往往出现假借“地方特色”膨胀地方立法权、“地方特色”界定标准不明确、“立法抄袭”严重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地方立法工作者应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厘清“地方特色”之界限:基于整体性,考虑其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协调关系,以回应地方立法权膨胀问题;基于主体性,考量其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辩证关系,以破除特色要素冗杂;基于本体性,考查其与科学立法理念的互动关系,使地方特色真正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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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人大研究》2007,(3):30-33
应当说,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两者立法权限的规定,原则上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又往往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对两者的立法权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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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