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律师》199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本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发出通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仍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鉴于目前的治安… 相似文献
4.
5.
自一九八三年开展“严打”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这对依法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随着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部分死刑案件中的“上诉”和“复核”这两道工序概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一个问题,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处的死缓案件,在检察院不抗诉的条件下,被告人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的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这种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的案件,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否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8.
9.
10.
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前,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讯 5月21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12.
13.
《中国审判》2013,(7):9-9
<正>▲河北高院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开庭审理2013年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了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四人,其中包括一起"嫌犯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肖俊林)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5.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以下三种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 相似文献
1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刑一文字第1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一)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19.
20.
《人民司法》1981,(10)
张洪榜一案是一审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复核,对可疑情节一一查证落实。定性不准,处理当然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装疯作邪,报复杀人。不对!被告杀人伤人属于精神病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更是不对!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前后如此悬殊,教训何在?关键在于一审法院对张洪榜作案前后的精神反常现象未作查证,轻率下判,险些铸成大错。当前,在人民法院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投毒、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犯当中,少数罪大恶极,依法确实非杀不可的,判处死刑是必要的。但是,认定的事实要扎实,适用法律要慎重,切勿草率,严防错杀。办案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是我们必须坚决遵守的原则。就这一案来说,二审法院发现了案情中许多疑点,督促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了案情,搞准了“杀人”真相,依法撤销原判,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杀案件。这一关,把得好,做到了高度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严谨的办案精神,是值得大家学习和继续发扬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