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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错误呼唤健全的病人安全体系。法律能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其在病人安全体系中应扮演积极的角色。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的病人安全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和完善医疗伤害的预防机制上.病人安全法的原则有:以病人为中心原则,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社会系统工程原则,多元风险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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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已经取代父权主义成为现代生命法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其内在属性表现为行动自由、真实、有效商议和道德反思。尊重病人自主的正当性并非取决于任何哲学家哲学论证的力度,相反,道德多元主义才是人们几乎无限尊重病人自主的主要推动力。主张病人自主具有至上地位并排除任何形式的医疗行善不利于保护病人的最佳利益,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升病人自主。病人自主首先是个人的,但也是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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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围绕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公共项目、提升医疗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透明和廉正度、加强医疗服务人力资源建设和合理化资金投入等对美国医疗体系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变革。美国"低成本、全覆盖"的医疗改革可以为中国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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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病人选择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二、实行"病人选医生"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公平竞争,使每一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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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倡导清醒有自决能力的成年人用预先指示的方式表明自己在丧失自决能力时的医疗选择。预先指示主要分为生前遗嘱和持续性医疗授权书两种形式。美国联邦和各州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预先指示的形式内容及预先指示不存在时能为病人作出决定的人群和权限。医院也会有程序指南为医务工作者提供指导原则。中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在转变大众对于死亡的观念、尊重病人自主权、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指南、增强医务工作者的沟通技巧和人文关怀等方面作出积极改变,完善放弃治疗的程序,满足病人要求,解决医务工作者的两难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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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且赔偿范围规定不全面,使得该条例不能有效和合理地处理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并使得该条例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日益边缘化。鉴于此,本文提出一种适应全部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体系,该原则体系由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赔偿原则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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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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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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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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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撮合私了"行为的实质是放弃处罚权的不作为违法。销售假药之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同时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秩序。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险性和主体不特定性特点,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修复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原则上禁止"撮合私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只是这个原则的例外,是在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害人补偿、调查成本等因素的制度选择。基于行政执法程序天然的利益对抗不足之缺陷,为了纠正随意"撮合私了"之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与公平竞争权,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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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医学院校陆续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但作为一个新生的法律发展方向,它还存在太多的探索空间。作为一个学科,医事法学专业课程的科学设置尤为重要。文章以此为契机,提出了科学设置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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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一道,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与该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构成竞合关系,受害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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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里奇报告》作为社会保障著作中的一部经典文献,其所确立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不仅奠定了英国及西欧、北欧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而且对于当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借鉴《贝弗里奇报告》及英国福利国家发展的经验,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的形式具体贯彻并落实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确立社会保险法中的国家、社会与个人的适度责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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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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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是适应实践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这也与刑法惩罚重婚罪中的第三人保持了一致。但并不是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都要承担责任,要严格限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划分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界限。第三者可以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造成他人婚姻破裂为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