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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 ,一直争论不休。仅强调“道德”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都是片面。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区别的 ,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道德与法律又是紧密联系的 ,它们共同作用于国家的治理 ,不可偏废。在国家治理中 ,德治是基础 ,法治是保障 ,且法治也是德治的保障 ;德治和法治又相互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 ,法治是德治的理性升华。我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治国中的作用 ,今年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将“以德治国”明确地提了出来 ,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党的又一项英明决策 ,是对邓小平理论关于治国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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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是德治法治并举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是把握和贯彻德治法治并举方略的关键。通过分析法律与道德各自的优劣 ,阐明了法律与道德互补的可能性 ;从对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的分析中 ,得出“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是德治法治并举的理论基础”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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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中国的法治理论是继受西方的产物。西方的法治学说主要有两种路向 :一是“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 ism) ;二是“普世主义”(ecumenicalism)。前者遵循西方的古典传统 ,通过展示西方某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以及对“法”的某些道德要求 ,向人们证明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 ;后者则试图绕开西方那些基本价值和道德要求 ,单就“法律秩序”自身范围内寻求对法治的认知和实践。不同文化按自己的观点去证立法治 ,并从各自的实践和相互对话中达到对法治规范的共识也是可能的。中国法家的“法治观”在一定程度上与普世主义的路径是相融通的 ,本文尝试借着比较法家的法思想与实证主义的法思想来检讨当代中国接纳普世主义法治观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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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从法治与道德建设的相互作用入手,深入研究了法治推进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文中指出法治推进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主要在于法律运行的四个基本环节,即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假设国家(政府)能够做到立法的公平、执法的正义、守法的道德使命与司法的道德保障,就能够实现法治对道德建设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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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明确提出,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不断推进。但是,“人治”观念的影响、民主政治的不健全、道德与法律在法治进程中同时并存、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矛盾、乡土社会实施法律的艰难以及法的实效的不理想却造成我国法治进程比较缓慢。因此,我国应加强“法治”观念,真正使民主制度法律化,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实施,尽量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等措施保证法功能、目的的实现,进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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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形成了以“礼法合一”为特征的伦理法.道德规范是传统法律的载体,同时处于法律的上位.这种法德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受家族主义文化和封建君主统治的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参考道德因素,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坚持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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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而且也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机制对社会加以控制。“法治”与“德治”并重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选择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法律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侧重于内在控制,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做到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统一,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向前发展。关于“法治”与“德治”之相互关系,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从法社会学理论层而对“法治”与“德治”及其并重这一社会控制模式进行了考察,并对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及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作了多方面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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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法治的道路上更前进了一步。但是,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从“经济人”假设和需要层次理论出发,指出了政府在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法律意识与法律秩序等方面提供法律产品时,与公民和社会的需求存在结构性的不平衡,由此而构成我国法治建设的真实障碍。所以,笔者从政府对法律产品的供给要符合公民与社会的需求层次这一观点出发,提出了政府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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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在法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法学范畴内倍受人们关注的话题。道德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规范的产生,也使得相容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历史表明道德在法律体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能忽视道德建设。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它只是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问题;法律的道德化可以使得制订的法律被自觉、良好地遵守,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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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探讨法治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宗旨,提出了法治之法律是人化的道德这一新的命题。文章认为,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人化的道德需要,另一方面,法治也是主体普遍道德需要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人化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公平、普遍、人权、自由、秩序、公开、程序和发展等,相应地,法治之法律必须以记载并确保主体的这些道德精神需求为宗旨。文章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以法治推进道德,可否?”这一问题,并给予相关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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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确立了西方古典法治理念的法律至上、正义、法律中立、平等、民主和中庸的原则。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国”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以及突现道德的治国功能,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在当今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能通过如西方社会那样的方式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逐渐地生长出来,而更可能通过政府或半政府行为促成。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或理念——“职业认同”,其内容应当以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为基础。“职业认同”无法通过行政的方式构建,其自然生长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且依附着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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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是法哲学、法理学和中国政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实践哲学出发 ,分析了二者在人的生存实践、实践目的、方式上的同一性 ;西方在现代化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以及在螺旋式发展中二者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中国在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和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认为不能从纯粹理论层面 ,惟有从中国社会实践出发 ,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 ,才能找到二者相互关系契合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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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的永恒主题 ,以往的解析由于过多注重于抽象层面而使之始终显得扑朔迷离。新制度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实证方法 ,从制度的构架、关联、绩效和变迁的视角 ,对法律与道德的共存、互动、作用和选择等关系进行制度分析 ,以求为解读该难题提供了一种崭新而又形象的理论智识和分析方法 ,并对我国当今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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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法的本质的目的性和法律必要的发展方向,使“法律事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或者归因于具体的法律形式.他强调,法律与道德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开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观点,指出法律的存在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的基本原则,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变成了可变的活法,从而使我们对相关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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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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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的范畴,就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论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的法律强制;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对欧美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便于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互动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