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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世界各国民法典均设有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各国立法无明文规定,学者间分歧甚大,至今也未获得令人满意的结论。笔者冒昧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目前,关于代理权的性质主要有否认说、权利说、权力说和资格说四种主要学说。1、否认说。此种学说认为,代理不过是某种法律关系(如委任契约)的外部效力,无独立的代理制度,更谈不上什么代理权。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承认委任契约中受任人的义务而无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言,这一点显受罗马法不承认代理的影…  相似文献   

2.
曾言 《时代法学》2009,7(3):73-79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特种代理,其价值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夫妻家庭生活之便利、降低生活成本,更在于维护交易活动中“动”的安全。为突出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家事代理制度,并从家事代理制度的性质、家事的范围、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方面做出明确有规定,以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4.
迟颖 《法商研究》2023,(1):144-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典化,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体现。但是,该规定并未充分虑及商事代理的特殊性,存在职务代理授权主体范围过宽、职务代理权限不明确、越权职务代理效力不确定等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路径予以澄清和解决。职务代理的类型化不仅是团体自治的内在需求,亦是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方式。德国商法上的经理权和代办权,与职务代理权一样,在性质上属于商事意定代理权,且皆为商主体向其内部工作人员授予的代理权,可以作为职务代理权类型化的借鉴对象。在职务代理类型化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将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范围法定化,最终明确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经济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为人对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得到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与他人事通损害本人利益的,即使本人追认,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时行为人对本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是违约责任,由于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性,…  相似文献   

6.
作为代理关系最常见的存在形式,意定代理在民商事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意定代理中法律效果归属的认定,首先要正确认识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但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并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代理权授予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邓岩 《经济与法》2001,(12):11-11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   

9.
赵航  周阳 《行政与法》2003,(9):92-93
代理权的授予有事实上的可能及法律上的必要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代理制度应该作为有其自身纠错机制的制度而独立存在,从而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0.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司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就合同法中代理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于岩 《中国公证》2011,(8):34-36
一、授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 代理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质是代理权的授予。公证委托,从形式上属于委托代理,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取得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民法上,以代理权的有无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票据法一般不规定表见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考虑越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权而单独强调。所以,《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按民法的分类,是指将越权代理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13.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就构成要件而言,无权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只是在代理权的有无上存在区别。 关于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相似文献   

15.
崔泽明 《行政与法》2005,(12):113-115
从理论上说,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的特殊形式,保险代理是商事代理的特殊形式。某种意义上,商事代理是营利性民事代理的同义语。商事代理既是民事代理的组成部分,又是对民事代理的扩展和补充。保险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保险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保险代理意思的存在,实际上表明保险代理权的存在,没有代理权,保险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保险代理意思的法律效力。而“保险代理意思表示”也正是保险代理行为特殊于一般法律行为关键之所在。保险代理关系由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保险代理权关系、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代理行为关系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代理效果关系构成。前者为保险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为保险代理的外部关系。可以说保险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保险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立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在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似文献   

18.
公司代理制度论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代理制度论略甘培忠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应由有代理权的自然人进行,代理权的存在与效力直接涉及交易的结果。本文通过比较方式探讨了公司法人代表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几种不同情况下的代理关系,并对分公司的代理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见...  相似文献   

19.
代理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代理制度的核心内答是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代理”主要是关于代理权的规定,包括代理权的产生、行使、消灭、超越代理权限及无权代理等。  相似文献   

20.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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