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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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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宁 《天津律师》2004,(2):24-26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2.
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律师制度中,都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法制比较健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尤为如此。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律师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其次,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要求律师对自己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能够促使律师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相似文献   

3.
本文评析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保险理赔纠纷。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种。我国律师责任险最早由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京沪两地推出。此后,司法部在2002—2006律师业五年发展纲要中,亦将律师责任保险作为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仟保险的一种,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其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约一个世纪的发展,日趋成熟和完善.成为其律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  相似文献   

5.
《中国律师》2002,(8):7-7
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2年5月27日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召开全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布置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工作,代表律师协会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承诺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骆鹏向北京市各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提供热情、周到的保险服务,并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颁发了律师执业保险证书和铜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杨艺文对开展律师执业保险活动表示肯定和支持,要求全市律师乘执业保险的东风,努力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6.
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外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确立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的举措将成为该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保障。  相似文献   

7.
韦忠语 《河北法学》2001,19(6):79-82
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律师执业赔偿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因而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山人 《江西律师》2001,(2):34-34
2000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迎接WTO到来的挑战,化解律师职业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律师职业服务,经过长期市场调查和研究,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多轮谈判和协商,达成了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向。  相似文献   

9.
本刊讯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平安大厦举行了200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签字仪式。仪式上,北京律协会长张庆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各方分别签署了该“保险协议”。北京律协副会长彭雪峰也出席了签字仪式。据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率先推出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北京市律师协会经过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多轮谈判,于2001年3月首次签署了“律师执业责…  相似文献   

10.
胡志翔 《法制与社会》2011,(11):201-202
优秀的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执业权益保障不足,职业共同体缺失,恶性竞争激烈,专业水准有待提高。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凸显,使律师业面临长远发展的机遇。我国律师应该正视当前的困境,把握发展机遇,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倡导和谐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突破困境,把握机遇。  相似文献   

11.
郭赐玥 《法制与社会》2011,(30):267-267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执业的风险及其豁免,研究的目的是探索改善刑事案件律师执业环境和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制度安排。本文准备以此为切入点,详尽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中律师豁免权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现实意义,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问题。  相似文献   

12.
师制度恢复以来,安徽省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工作在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肯定。近年来,我们在推进地方立法、落实制度、健全组织、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等方面,为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推进地方立法,优化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法律是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措施。安徽省曾在1988年由省人大以地方立法形式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1996年修改《刑诉法》、颁布《律师法》以后,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会见难等问题,我们积极反映…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03,(6):90-91
为了保障本市律师执业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自觉地维护律师执业保险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印发本  相似文献   

14.
2001年 3月 15日,又一个许多人盼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平安大厦举行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的签字仪式。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副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吴明德、北京市司法副局长孙超美、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行业处处长胡占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张在萱、本社总编刘桂明等单位和领导应邀出席了签字仪式。   2000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迎接 WTO到来的挑战,化解律师职业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律师职业服务…  相似文献   

15.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16.
《中国律师》2004,(10):6-14
2004年6月4日下午,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北京律师执业观座谈会”在十月大厦召开。来自全市律师事务所的30余位律师代表汇聚一堂,各抒己见,回顾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来的发展路程,归纳和总结北京律师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自己执业的亲身体验和对律师所管理的实践经验,阐述各自对律师执业观的看法和认识。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应邀参加座谈会。这次会议是在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背景下召开的。5月中旬,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中开展了“树立正确执业观大讨论”的活动,旨在通过对树立律师正确执业观的思考和研讨,使全市律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树立崇高的职业使命意识。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本次座谈会作为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学习动员阶段的总结,以期引起全市律师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深层次探索。  相似文献   

17.
詹安乐 《法制与社会》2010,(21):127-128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此事件引起了全国各律师、学者的关注。在律师、学者强调维护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本文以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利界限为研究重点,强调在律师履行调查取证权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量规避执业风险。希望能够看到律师界强调维权的同时,注重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高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相似文献   

18.
《中国律师》2004,(11):11-11
2004年9月27日至28日,由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全国律师协会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举办的中澳“律师执业环境与职业道德”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致开幕辞。澳方维多利亚大学名义校长、维多利亚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文森特到会致辞。中澳两国司法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同行就“律师执业中的权利与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享有的权利与责任豁免”、“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时的惩戒机构及其手段”、“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与完善”等8个专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司法…  相似文献   

19.
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执行律师业务,除了需要自身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良好的执业环境。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律师执业的客观需要相比,现实中的律师执业环境还有较大差距,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在某些方面近些年来甚至出现了愈加“恶化”的状况。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常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的不良执业环境及其危害表现在立法环境、司法执法环境、法庭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  相似文献   

20.
徐扬  柴磊 《中国律师》2009,(6):76-77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保留了关于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内容,本文从分析我国建立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入手,力求探寻该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分析设置具体规则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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