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结果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法定类型可分为行为中止和结果中止两类。行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结果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减轻或消除的转变,都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所不同的是在行为中止类型中,行为人只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在这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施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而在结果中止类型中,行为人不仅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形下),而且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成功地防止住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形态的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距离已经比较接近,从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不对这种特殊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提出特殊的要求,因而,对于结果国止类型而言,除了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共性特征外,还需同时具备有效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所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相似文献   

2.
有效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之一,其首先应理解为是中止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有效的中止行为应该是出于行为人真诚的努力,是合乎情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基于这一前提,虽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因果关系,也应肯定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在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既遂结果出现的不能犯中,只要其后的中止行为符合以上标准,也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虽实施了中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遂结果还是发生了时,如果这一原因确实是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且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仍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3.
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是指在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属于刑事归责的义务,不必考虑其是否有责任或无责。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作了简单的概述。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笔者主张行为人标准说,并阐述分析认为行为人标准囊括了行为人、平均人和国家三方的判断。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批判的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并在责任论中加以论述,并提出期待可能性是与故意、过失以及责任能力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此外,笔者认为,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出发,在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时应一分为二具体分析,使该理论得到合理的应用。  相似文献   

5.
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在实行行为实施过程中尚未实行完毕之时,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加入到实行行为当中,以共同实行之意思共同加功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承继共犯.而结合犯是指本来...  相似文献   

6.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的抢劫行为,其犯罪工具或手段由于意外因素而不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客观上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而发生了"不能反抗"的表面状态,此时行为人如对抢劫行为与受害人陷入"不能反抗"状态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并趁机取走财物,则应评价为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并且应当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敲诈勒索行为入罪的本质应该是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极度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被害人之恐惧心理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急迫性,即被害人在面对威胁之时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有破财才能免灾。如果此恐惧心理在客观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真实性和急迫性,在胁迫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为应对胁迫时还具有其他选择性、替代性的处理方式,就应该考虑排除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被害人面对胁迫仍然具有选择性的处理方式,往往是因为其遭遇胁迫是其先行作为所引起,且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也是其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对此应该作出区别性认定。  相似文献   

8.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在具备犯罪心理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无犯意则无犯罪",犯罪心理已经成为刑法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9.
反思被迫行为之借鉴意义--与李立众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不应与我国刑法中胁从犯相提并论,胁从犯已将被迫行为排除在外,在被迫行为场合下,行为人并未失去意志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的抑制,被迫行为不应与不可抗力混同.被迫行为对于中国刑法来说,并不陌生,它是中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题中之义,故而不存在借鉴与移植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由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独立评价性及其帮助行为查处难度等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学说,从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将帮助行为与同类技术中立行为对比、帮助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帮助行为人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限定的考察范围;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犯罪"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人的心理为希望或放任作为主观限定边界;以是否实际创设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1.
间接正犯 ,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形 ,其实行行为是指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的整体行为 ,其犯罪预备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实施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 ;其犯罪中止是指利用他人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其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利用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使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论胁从犯中“胁迫”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胁迫”对于胁从犯的成立具有关键意义。在实践中,认定胁从犯中“胁迫”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从外部威胁行为出发,由外及内,判断行为人是否受到精神强制。为判断精神强制的成立,可以考量威胁程度与可能性、威胁者和受迫者的个人状况、威胁行为作出的客观背景、被迫者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相似文献   

13.
关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是否具有出罪功能,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书规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以其作为出罪事由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事实上,在法定出罪事由之外,存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以"但书规定"作为规范依据,通过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可以为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提供出罪的具体理论依据,也可破除"出罪标准过粗"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试论牵连犯     
试论牵连犯程万高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的罪名的情况。就是说,牵连犯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数个犯罪行为表现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行为人为实现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在一个犯罪意图的支配下,以目的...  相似文献   

15.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6.
论反侦查行为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侦查行为形态的研究旨在帮助侦查人员正确及时地识别反侦查行为,正确全面地认识犯罪行为人,策略地展开各种侦查措施.依据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和作用,可将其划分为掩盖犯罪行为、割断与犯罪行为时空联系、割断与犯罪行为物质联系、转移侦查视线、割断与被害人因果联系、为逃脱缉捕而实施和为应对侦查措施而实施的反侦查行为,且每种类型的反侦查行为均有其自身的具体形态.  相似文献   

17.
"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除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外,还包括住宅安全权,其内容包括:超出基本犯之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隐私权、安宁权、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利益。据此,"入户抢劫"不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为必要,"在户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构成"入户抢劫"通常要求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即使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外,或者手段行为是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强制行为,也有构成"入户抢劫"的可能性;行为人入户实施抢夺、诈骗犯罪也可能转化为"入户抢劫",而不仅限于入户盗窃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9.
情节犯既是我国刑法之特色,又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立法类型.纵观现有司法解释,在犯罪行为本身实施完毕后,"行为人拒不改正""将犯罪所得用于其他违法犯罪用途"以及"经有关机关要求予以纠正而不纠正"或"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被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重要内容.事后要素不仅可以说明行为时的情状,而且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体系上,拒不改正要素与前置条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添加,用途要素和后置条件属于犯罪客体方面的添加.目前,在立法层面,上述要素均存在若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需要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谅解行为是指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所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原谅行为人不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的行为。被害人谅解行为与被害人的告诉行为、刑事和解行为不同。被害人谅解行为的主体为被害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对象为行为人,方式上既可以表现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时间上必须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前作出谅解的意思表示。被害人谅解行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发挥一定的影响,应当建立被害人谅解行为制度,将被害人的谅解行为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刑罚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