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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本村刘某与尚某曾抢劫邻村王某,并否认自己参与了该抢劫案,公安干警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此案,但经侦查证实,张某与刘某、尚某共同实施了整个抢劫行为,后张某对其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审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他罪行,虽然是事后才承认自己也参与了,但毕竟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之前主动交待的,且已供认不讳,应以自首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正是因张某的检举,公安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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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36岁,大专文化,系共学校专职邮村收发员。1997年12月178,刘某利用自己负责收发工作的便利条件,将汇给本校教师孙某的5000元汇款单拿走,并以欺骗手段在本单位差上公章后,唆使白某从邮局取出汇款,并与拍某将该款分掉挥霍。对此案的定性有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任窃罪。理由是,刘某虽负责本单位信件、汇单等收发工作,但她是在秘密状态下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村为,因此对刘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任占罪。理由是:①刘某单位性质系事业单位,其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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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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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梁某之妻与汤某通奸被梁某当场抓获。梁一怒之下殴打了汤某,并问汤某“公了还是私了?”汤某愿意出5000元私了。梁嫌少,继续殴打汤,直到汤同意出2万元时,梁才停止了殴打。因汤身边无钱,梁某逼汤某写下“10日内还清2万元”的欠条后才让汤某离去。汤某因无力支付该笔巨款,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汤某被打致轻伤。二、分歧意见 对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异议。但由于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抢劫罪可以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让被害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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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0日9时许,刘某枢伙同王某基等人带着16张面值1000元(共16000元)的秘鲁币在五华县县府广场,准备用秘鲁币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此时,以摩托车载客为业的被告人李某红、周某富等5人发现刘某枢等人有诈骗犯罪嫌疑,即向他们包围过去.企图控制他们.刘某枢等人见势头不对,立即分别驾摩托车逃跑.李某红、周某富等人驾驶摩托车紧紧追赶.将刘某枢抓获,并从其摩托车上搜获16000元秘鲁币,并对刘某枢讲:"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私了"指拿钱给嫌疑人),刘某枢就同意"私了".王某基则逃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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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9年 10月 23日晚,蔡某在被告人金某家盗窃人民币 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 6. 52万元,并唆使其妻赵某、证人安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检察院以金某涉嫌伪证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二、分歧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在盗窃案中的身份是被害人,不是证人,故不符合伪证罪主体身份,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故以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法院对金某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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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财产犯罪中,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性犯罪之一,近年来有所增加。如某基层法院2004年受理敲诈勒索案件就比2003年多了3倍。根据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其中有些问题还须由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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