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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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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吴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2月,妻子李某携房产证、结婚证和两人身份证到某中介处登记卖房,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2万元价格将房出售。同年4月,李某带房产证、结婚证及吴某身份证,与一名自称“吴某”的男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男子外貌与吴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他人未起疑心。房管部门遂将该套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依约交清了房款,李某腾出了房屋。5月13日,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不知道李某卖房,本人也不同意卖房,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不同意,吴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3.
聂某某于2003年4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单元房卖给齐某某,双方约定待将来发放产权证后,由聂某某协助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均担。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齐某某向聂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搬入系争房内居住。2006年10月,聂某某将齐某某诉至法院,以签订合同时房屋没有产权证为  相似文献   

4.
小问答     
, 《法律与生活》2012,(9):4-4
问:我与李女上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我将我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李女士。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后,李女上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比,现在,二人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那套房产该如何分配?  相似文献   

5.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10,(9):58-58
法官: 我于1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1套二手房。双方当时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谁知,近日有人却持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明,要我腾出房屋,以便其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原来李某在将房产证交给我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谎称房产证遗失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然后用补办的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证,获取了25万元抵押借款。请问:我能否以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居住为由,对抗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7.
李成 《中国公证》2013,(1):42-44
崔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方某夫妇二人与我达成意向,由二人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同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原件,证明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我也实地进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转让方夫妻二人到公证处就转让房屋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我全权出售。  相似文献   

8.
王京 《中国公证》2002,(1):53-54
2001年8月下旬,申请人张某称其为域名31ink.Net(国际域名)的注册人,为办理注册域名的转让过户手续,应域名注册商的要求,来到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国际域名注册转让声明书公证。  相似文献   

9.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成都市某企业(现已破产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年至70仍然未婚,无儿无女。因患上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亲姐姐(已去世)的女儿刘某便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的义务。期间,刘某意外发现王某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于2011年1月过户到王某的徒弟黄某名下,且王某一直未收到任何购房款,询问王某此事的始末,王某并没有将房屋赠与黄某的意思表示,甚至认为房子现在还是自己的。因此刘某怀疑黄某利用王某神志不清这一情况,将其骗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遂找到笔  相似文献   

10.
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11.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10,(11):39-42
问题的提出 张某欲将自己分得的安置房一套出让给王某.该安置房虽然签订了安置分配协议.张某也拿到了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安置房视为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后满五年方能上市交易。现张某与王某到公证处请求办理转让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 王某有意出售一套住房(有银行贷款),于2007年7月30日与买主曹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价格为人民30万元.经协商由曹某先行垫付王某欠银行的购房贷款20万元,待过户后由王某还清,王某书写了欠条.同年8月5日,曹某替王某还清20万元的贷款,并于当日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于10日在工商银行开立放款存折并交由中介方保管,后于12日将该存折挂卡并开通网上银行.  相似文献   

13.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14.
李阳是李长江家中长女,出嫁多年。李长江夫妻一直与次女李明夫妻一起生活,一家人省吃俭用,先后在市区购买了两套单元房,房产证上都是李长江的名字。后李阳因夫妻关系破裂离婚.为了以后再婚方便单独立户.她把户口迁入李长江家中。李长江不幸病逝后,李阳乘家人处于悲伤时,把其中一套单元房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明夫妻及母亲发现后认为李阳与王帅之间的卖房行为无效,自己是当然的房屋所有人。王帅认为自己是通过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渠道购买的房屋,并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15.
<正>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主”能否出租?问:2021年8月,老李将自家城郊回迁房出租给老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由老陈用于经营民宿。老陈开业后不久,消防部门要求老陈尽快补办消防安全手续,并暂停营业。老陈要求老李提供房产证用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此时老李才告知,房产证还在办理,预计年底才能取得。之后,老陈因消防问题停业,要求退租。老李不同意,并提出若其退租就是违约,要依约赔偿。  相似文献   

16.
一、案例 吴氏夫妇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北海市铜鼓里二巷11号三层楼房给郑某、徐某.合同约定:郑徐2人预付40万元购房价款后,吴氏夫妇应在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约后,郑徐2人按约预付房款40万元.吴氏夫妇在出具收款收据的同时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与郑徐2人,半月后又将房屋腾空交与郑徐2人营业,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半年后吴氏夫妇下落不明.在郑徐2人购得此房不久,因吴某拖欠他人工程价款及利息24万余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遂裁定将前述房屋查封拍卖.郑徐2人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以双方房屋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效为由驳回异议,仍将房屋拍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17.
一案一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通过对下面一案的分析谈点意见。黄克林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给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  相似文献   

18.
杨卫玲 《江淮法治》2012,(12):54-54
【基本案情】李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从银行贷款。经朋友张某点拨.两人商量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8万元,房屋仍由李某居住,并由李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担心张某以后不认账,遂准备将银行贷款还清,将房屋重新变更至李某名下,但张某反悔,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19.
问:我先生将他名下公司70%的股份转让给了另一个股东,并办理了变更手续。现在我们将要离婚,请问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吗?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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