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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险法》扩大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义务),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并建立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3.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然而,工伤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基金安全成为影响该制度有效运行的最大挑战。本文从资金基础、支付渠道和待遇标准两个方面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并围绕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包括:政府责任、"以罚充养"、减少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数量。  相似文献   

4.
【要点】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故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无权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虽已参加  相似文献   

5.
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6.
1.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公布2.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  相似文献   

7.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8.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9.
李海明 《现代法学》2011,33(2):48-54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0.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是为保障社会劳动者(有些国家可能普及到全体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在全社会范围内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财政拨款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掌握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或经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公众的高度重视,管好、用好基金已成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付斌 《法制与社会》2013,(22):273-274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主要有取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四种。在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上,采用"补充模式"可以避免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额外的利益,同时应全面规定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后向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权,当第三人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同事时,追偿情况则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根据社会保险所赖以建立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质上应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一方面,在内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实现其真正的自我管理和保险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享有财产权和必要的合同自由。  相似文献   

13.
张新民 《现代法学》2005,27(4):142-146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是社会保险系统的“免疫系统”。由于在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政府的监管能力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模式上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模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和监管绩效等方面呈现出各自的特色。  相似文献   

14.
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郑尚元一、历史沿革。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三大内容之一,1885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由雇主承担工伤责任逐渐到工伤责任的社会化承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此前,一直陷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  相似文献   

15.
张国炎 《检察风云》2012,(12):12-14
为有效加强监管,各级政府不仅要及时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对养老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必须实施监督。同时我们还要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成立养老基金的风险基金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浅议商业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同时企业或劳动者又购买了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结果商业保险公司以劳动者已经从社会保险中获得支付医疗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赔偿。由此引发了保险法理论界和商业保险界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害补偿原则的争论。本文通过分析商业医疗保险的性质、相关法律规定、法理依据以及风险保障范围等方面,旨在得出商业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侯玲玲 《法商研究》2015,(2):184-192
市场经济中企业有倒闭风险,劳动者就有无法获偿工资的风险。经济全球化加剧和扩大了企业倒闭风险,工资风险随之社会化,危及社会安全。我国现有工资支付保障法律制度遵循工资支付雇主责任和劳动者风险个人自负原则,无法保护倒闭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特殊的"由担保机构保护工资债权"机制,通过社会互济和工资担保实现了工资风险由劳动者个人负担到社会负担的转变。我国已有地方政府开始尝试突破现行法律对倒闭企业工资债权给予特殊保障。分析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工资担保机制模式以及我国地方经验,我国应选择社会保险型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由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形成欠薪保障基金,对企业工资偿付提供特殊担保,实现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和工资风险的社会负担。  相似文献   

18.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释义通常是指劳动者就职的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此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某些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或染患职业病等情形,导致劳动能力受限、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劳动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始末,对推行工伤保险政策后的制度发展现状进行了扼要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困境、完善对策等作出了深层次的探讨,试图找出制定和推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客观规律与实现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9.
公共资金是相对于财政资金而言的,主要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收入和支  相似文献   

20.
“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处于复杂的法律逻辑关系中。精算系社会保险的决策工具,旨在将社会保险长期收支关系的测算结果演变成为法律,预算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具,应当在精算的基础上编制短期内的基金收支状况,并接受代议机关和参保人的民主监督,因此,精算制度可以作为测算社会保险收支的工具,预算平衡应当作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德国自治管理模式下的社会保险仍然遵循预算平衡原则,不能将该国政府预算案中无详细的社会保险预算作为确定精算平衡法律原则的论据。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政治目标,未来仍然应当保留现有法律对预算平衡原则的规定,同时完善相关的收支项目并建立民主化的实施机制;待社会保险制度定型之后,亦可以考虑将精算制度“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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