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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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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误解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对重大误解都做了规定。但在理论和实务上,关于重大误解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重大误解制度中误解的界定、重大误解的标准、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辛星 《法制与社会》2010,(17):48-49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还存有争议。本文分析了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中易存在的问题,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同时涉及到私法自治、信赖保护及保护交易安全三大原则,在理论上极有研究价值。就我国现行错误制度来看,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理论,但在继受的内容上由于是不完全引入导致存在一定的概念模糊、体系混乱等弊端,使得实践操作中存有诸多缺陷。随着交易类型和交易主体的多样化,实践中对法条的完整性和操作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将以PICC、台湾以及大陆地区错误制度作为切入点,并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辨明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论价值与缺陷,并为构建我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获取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4.
取法于欧陆的我国民法,为何将民事错误行为独特地表述为“重大误解”,至今仍是我国私法史上亟待破解的一桩学术悬案。“误解与错误区别说”和“误解与错误等同说”皆因缺乏对制度的语境把握和历史考量,从而并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私法史的考察证明,“重大误解”实为“重大错误”,是我国法在继受苏俄法过程中语言裂变和翻译异化的产物,它有别于德国法以表意主义为中心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与合意主义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一脉相承。对此加以厘清,有助于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对这一条款进行准确操作。  相似文献   

5.
阮晨宁 《法制与社会》2013,(17):265-266
理论界对重大误解的内涵与外延、认定标准等问题讨论广泛。《合同法》仅规定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其具体的适用规则、逻辑前提和法理内涵都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如何从理论上真正把握因重大误解,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重大误解的概念出发,就其在理解和运用中的一些思维偏差,做出进一步解释与阐释,旨在更好的理解重大误解的制度内涵。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释明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建构我国民事释明制度意义重大,可有力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进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释明制度建构理念、具体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的保障措施的分析论述,以期能对我国民事释明制度之建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经济法诞生至今,对经济法理念还一直存在误解,本文以制度变迁的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制度变迁对我国经济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经济法理念的变革。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理论为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和更新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和重要的启示作用,经济法的理念必须紧紧的跟随着制度的变迁而发展和更新,进而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8.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并对该制度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相似文献   

9.
错误,作为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因素之一,在国外立法中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反观我国现行立法,相对应的重大误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司法审判中不易操作。为此,有必要加强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立法,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私法上错误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校正正义。错误制度的模型构建要实现保护弱势商谈方以及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错误制度对错误的程度要求重大而且对于错误方与非错误方均应当有要求,而且要规定错误制度排除适用的情况。PICC和PECL对此作出了恰当的回应。根据对错误制度的理解,应当对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改造,未来民法典对此要进行重新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并未对重大误解构成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本文尝试从四个方面阐述对重大误解构成条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13.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历来是民法领域中的难点,然而我国民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有进行比较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制度替代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误解可以作为当事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根据,具有破坏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对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就误解的含义、法律特征等,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21,(1):61-73
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颁布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中重大的制度创新之一。就是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之外,全新构建了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8.
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用以统治和管理少数民族的政策,它的形成有深刻的思想根源,大一统思想、夷夏观和"仁德"思想的影响,推进了羁縻制度的形成。羁縻制度与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作为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重要政治制度,既有重大的区别,也有内在的联系。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功制度是指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予以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立功制度的立法方式 ,可将立功制度分为单纯立功制度与附属立功制度两类。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要弥补这些缺陷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的含义及界限 ,尽快填补我国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空档 ,彻底纠正我国在立功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功利色彩 ,科学地排列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形象也不断深入人心。作为构建廉洁政府、防治腐败的重要制度手段之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寄予重大希望。为更好地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在我国构建系统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确有重大现实与理论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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