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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随着全球对ADR的愈加重视,域外商事调解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经历了大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反应积极,调解员收入增加且队伍日益壮大。另一方面,调解机构的发展喜忧参半,国际商事调解虽有一定发展,仲裁仍然为国际商事纠纷主要解决手段。但无论如何,商事调解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商事调解市场也会更加成熟。域外商事调解的发展为起步中的中国商事调解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商事调解,是一种不同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新型调解形式。目前,国内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则主要见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湘潭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规则以及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等。商事调解有自己明显的特征和优势。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此种调解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将之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相区别、比较,进而总结出商事调解的优势。最后,对于此种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如何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赵勇 《河北法学》2023,(5):102-117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仲裁与法律》2004,(3):4-5
在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国际仲裁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北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日企业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日益紧密,两国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也大幅增加.中日两国之间的商事纠纷:一方面,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申请在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对JCAA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却非常少.另外,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断在日本法院被承认和执行,而JCAA作出的判断在中国法院却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作为日本企业,没有充分的信赖感.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中日之间共同解决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议在JCAA和CIETAC制定专门处理中日之间商事纠纷的中日调解规则,在两机构内设置临时的中日调解中心.为了维持中日企业之间在国际贸易上长期友好的贸易关系,调解比诉讼或仲裁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6.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7.
调解、仲裁和司法裁决作为解决与中国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三大主要机制,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尽管中国政府对调解一贯有着传统偏好,但国际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国际仲裁的质量则因当事人所选择机构的不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法院已经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和其他争端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制度和程序框架。但这些改革仍不足以使外国公司确信,他们有一个持续公正和可靠的诉讼机构来解决纠纷。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仍有待提高。  相似文献   

8.
张艳  房昕 《法律适用》2021,(5):38-45
《新加坡调解公约》认可国际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我国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符.调解协议获得执行力的正当性来源与法院判决不同,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仅具有私法效力的民事合同和没有第三人作用下的和解协议.此外,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商事调解具有同质性.公约规定的直接执行机制相较于我国的...  相似文献   

9.
就立法而言,笼统地制定一部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其中包含行业调解)在内的调解法难度太大。司法调解已有专门的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行政调解则多为劳动争议之类的事项,目前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商事调解。  相似文献   

10.
申婷婷 《时代法学》2009,7(5):99-105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是ADR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它能够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实现争议方利益的最优分配而在争端解决中备受青睐,另一方面又因为缺乏法律强制力等缺陷而导致在中国解决商事争端的实践中阻碍重重。调解和仲裁相互配合的多元化设计,应该是既节约成本又利益最优的不错选择,这一切还需要中国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注重从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出发,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模式,针对审判力量紧张、调解能力相对欠缺的形势,积极构建全面、多元、顺畅的"开放式"商事调解格局,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维护了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21,(5):88-9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备了更为迫切的发展需要。近年来,广州积极推进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已初步在组织与制度基础、品牌效应、合作模式等方面占据优势,然而要想真正成就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目前在行业规范、调解运行实效、对标国(区)际程度方面仍存在不足。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广州应注重将"优势效应"融入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中,通过强化制度优势、凸显技术优势、扩大联动优势成就其在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3.
李佳勋 《行政与法》2005,22(6):53-55
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相对于调解、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所在,这也是仲裁在法价值意义上值得探讨之处。本论文即从商事仲裁的概念、范围引申出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异同比较,然后说明仲裁特有的优势,最后探讨仲裁在法价值上的意义,并从中体现仲裁最终达到正义、公平的法的价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事审判领域的矛盾尖锐性日渐凸现、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加,调解工作在商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毋庸质疑。但审判调解属柔性司法行为,如完全采用以指标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刚性管理手段,则只能测评结果而无法衡量过程,必将导致审判人员滋生"重结果、轻过程"的浮躁情绪,不利于个案调解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审判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  相似文献   

15.
任何国家谈起调解,都会慨叹中国调解制度2500多年的历史,赞赏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肯定东方文化和调解制度对世界各国ADR发展的启示。但除此之外,当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运用调解解决纠纷时,当外  相似文献   

16.
众所周知,当事人是一个法律术语,在任何法律领域,都要涉及当事人这个概念,民事案件有当事人,刑事案件有当事人,仲裁案件有当事人,当然,调解案件也有当事人。那么,何谓调解案件当事人?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商事调解案件中的当事人,所谓商事调解当事人是指:与商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调解程序中自然人、法人和有关组织。而商事的概念,应是对经济、贸易和海事的统称。  相似文献   

17.
<正>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队伍显著发展。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经登记设立223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并且组织数量呈现加快增长趋势。与调解组织数量增加相关联的,是我国商事调解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20年至2022年,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达45%;2023年受理商事调解案件达12509件,同比增长31.3%,  相似文献   

18.
<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特别是201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各国纷纷出台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着力塑造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深刻认识发展商事调解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9.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长期以来坚持自愿调解机制,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均有了一些新的发展。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调解机制的发展,改革后的香港正式立法虽然仍没有采纳强制性调解机制,但是通过处罚诉讼费用这种变通的方式同样达到了强制性调解的效果。建筑业是调解在香港运用得最为充分的领域。强制性调解,尤其是建筑业中强制性调解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为香港商事争议的解决起了引领作用,也进一步加速了香港ADR机制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   

20.
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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