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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家庭法律杂志》2012,34(1):85-87
The High Court held that the changes to Housing Benefit under the Social Sector Size Criteria (reg.B15, Housing Benefit Regulations 2006 (SI 213)) were not unlawfully discriminatory contrary to Article 14 and did not violate s.149 Equality Act 2010. Although the regulations were held to be discriminatory, the Court was satisfied that the provision of Discretionary Housing Payments constituted a proportionate approach, and that the changes were not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 and as an area of ‘high policy’ were therefore justified. The Court distinguished the case from Burnip due to the lack of a ‘discrete group’ of affected claimants. The Court was critical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s failure to introduce new legislation to account for the exemption for disabled children unable to share a room in Burni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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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中,行政裁量与羁束行政相对,又被分为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羁束与裁量的区分有其存在的必要,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区分在一定历史时期里也有其合理之处,但其间的区分标准并不清晰。随着司法审查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化,这种区分日益相对化,故而我们需要走出这种历史类型的迷思,另寻其他更合理的认知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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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发展,亟待从制度层面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功能和边界加以合理的定位。在行政自制的视角下,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看作一种行政自制规范。它对裁量权正当行使的自我控制功能,主要是通过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技术,来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建构和制约。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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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被拘案”呼唤理性对待裁量基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烟民被拘案"为澄清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裁量基准认识误区提供了难得的鲜活素材。裁量基准的制度功能在于追求个案尤其是典型个案的正义,其要义是限制而非消灭一线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空间。为了实现这些基本功能,应当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通过主体间权限分工、智识资源整合、程序制度设计等方式提升基准对裁量滥用的遏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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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裁量二元论长期以来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配性理论,它把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作为各自独立的二元来理解;裁量一元论正好相反,它认为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非各自独立的二元,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裁量一元论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态度的转变而逐渐抬头;20世纪后期以来,更有取代裁量二元论之势。这一现象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裁量观念发生了质变,其直接原因是“裁量滥用”法理的展开,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是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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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量收缩论是对行政裁量进行限制、对行政裁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来自于20世纪初的德国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科以义务诉讼领域,并为日本行政法所继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有所运用。它既承认行政裁量的价值,又在一定情况下将行政裁量压缩至零,将行政裁量权限义务化、羁束化。这种将行政便宜主义限制合理范围之内的理论也正是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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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大量裁量权不当行使甚至裁量权滥用的现象,而对于卫生行政执法领域的裁量权却难于查找到权威的理论依据。因此,对于卫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极具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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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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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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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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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对规则的尊重程度,可将自由裁量权分为弱自由裁量权和强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包括: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制定利益妥协方案、作出体现最大利益的判决、拒绝适用成文法规则、创设新的规则等。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都具有约束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要构建和谐社会,既要防范自由裁量权的异化,也要防范规则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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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筋”变“钢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克服随意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是所有行政机关一直深入研讨的课题。现实的自由裁量权是"皮筋",期望中的自由裁量权是"钢尺","皮筋"变为"钢尺"的过程,是漫长的,需要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身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共同努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制约、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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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中的和解——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观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解作为一种合意性行政方式,是契约理念渗入行政法领域的典型表现形态,它以行政裁量为其存在的前提和空间,又是行政裁量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择。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可以引入德国的和解契约制度,并借鉴美国非正式行政手法中的和解制度,将其作为一种行政方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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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行政诉讼和解是原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庭审阶段就诉讼标的互谅互让达成合致以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行政权在特定情形下的可处分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及行政法关系的发展趋势等为行政诉讼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解包括需自愿发起、适用范围有限、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协议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法律要件。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解制度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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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理性选择 ,证据裁判中自由与不自由的背反冲突构成裁判者整个证据裁判的矛盾过程。遵循证据裁判的运行机理和特征 ,形式理性为认知理性的裁判自由意志界限。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自由与不自由的冲突内涵 ,同时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裁判机制合理运作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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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代行政诉讼中 ,法院从偏重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审查 ,发展到对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审查相融合 ,合理性审查原则得以逐步确立。为履行加入WTO后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法治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从目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转变。确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范围 ,除需确立合理的实体标准外 ,还需要完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