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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08,(8)
鄂农绿发[2008]32号各市、州、县(畜牧、水产)局,厅有关处室、单位:为了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加快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步伐,切实提高认定认证工作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与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湖北省农业厅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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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18)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械科[1996]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现将《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机械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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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16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使得现行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面积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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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7)
正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公告。2017年12月27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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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2):24-3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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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9)
正国海规范[2018]1号各有关单位:《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2018年2月8日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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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4)
正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唐登杰2018年4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2007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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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3):31-33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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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9)
<正>鲁质监质发[2015]38号各有关单位:《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3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2015年8月28日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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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祖国大陆第一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它的发布和实施,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的商标主管机关,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即申请认定的程序,可抽象地划分为“被动认定”与“主动认定”两种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之为“个案认定”,这一认定方式目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规定》第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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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报》2006,(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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