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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制作和应用经济犯罪案件的讯问录像孙宗虎新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确认为主要证据之一以来,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诉讼中,重视了这一证据的制作与应用,这一举措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对扼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根据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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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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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像是指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制的反映讯问全过程的录像。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在讯问大要案犯罪嫌疑人时,常常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像,而讯问录像的制作往往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秘密制作的讯问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对讯问录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拟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根据讯问录像的特点,笔者认为,当讯问录像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嫌疑的证据时,秘密制作的讯问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当讯问录像用作证明讯问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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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下简称“双录”工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笔者所在单位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有关证人时开展了“双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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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实行了近十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有限度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文章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促进追诉犯罪方面的作用进行论述,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实现现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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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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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等诉讼活动中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运用视听技术对讯问犯罪嫌凝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像的一种诉讼活动。由于全程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既能证明案件事实,又能反映程序事实的特点,所以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采取全程录像的方式来记录讯(询)问的全过程。但是,现在不少这类视听资料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具体内容上都有诸多不完善甚至有悖于法律的地方。这不仅不能使全程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发挥应有作用,反而容易成为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借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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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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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还是视听资料,律师在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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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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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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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笫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本文仅就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谈几点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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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刑事案件量激增的社会现实,为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轻微犯罪切实贯彻宽缓刑事政策,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罪轻案程序改革,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构建独立的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全面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适用认罪协商案件的范围,赋予认罪协商以明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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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007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对2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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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来保障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此举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人民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