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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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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帆 《陕西检察》2002,(2):19-19
,~2000年元月份起至2001年十月份止,我县检察院共计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6件31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17件311人,不起诉4件4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件2人,存疑不起诉1件1人,绝对不起诉1件1人,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约占审查起诉人数的1%。由此可见,我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是极低的:而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案件少所致,而主要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吸取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滥用免诉带来诸多非议的教训,对不起诉权的适用采取了限制态度。笔者认为,不起诉权不仅不应限制,而应充分行使。对待任何事物,都要掌握一定的度,否则,便会适得其反,不起诉权的行使也一样。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过去行使免诉权时检察机关可能把关不严,出现过问题,带来非议,这种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戎,但不能也不应成为阻止我们行使不诉权的理由。不起诉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充分行使.适用的好,对减轻诉累,体现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作为拥有一定准司法权的特殊行政机关,美国检察机关所享之起诉裁量权职能明确、内容丰富.伴随检察职能的扩充与演化,美国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特色鲜明的行政裁量权时,其裁量权内涵不断得以延伸.近年来,针对起诉裁量权之滥用,美国各级立法、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行业协会采取了若干举措加以规制及限制,旨在规范并降低起诉裁量权滥用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3.
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 ,必须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对不起诉权加以制约。不起诉制约程序的性质 ,是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侦查监督权和终止诉讼程序权的制约。我们要在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约程序。  相似文献   

4.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的途径对不起诉权加以限制,即对不起诉的救济。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我救济就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保障自我救济权的充分行使,有效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一、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基本概念(-)定义界定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客观存在并为人们所论及,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自…  相似文献   

5.
某市检察机关为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规定了不起诉率,即不起诉案件的数量不能超过全年审查起诉案件的一定比例。这一做法有其积极的一面:防止不起诉案件过多、过滥,从制度上限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但这一做法也存在着不妥之处:首先,很容易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侵犯某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达到不起诉率时,审查起诉部门很容易把一些具备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对这类案件,法院往往判决兔子被告人刑事处罚,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二,违反了诉讼经济原则。刑诉法中设定不起诉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并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已对案件进行复查,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又提出要撤回申诉,对此,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田林田林同志: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向检察机关申诉,这是刑诉法赋予其的一项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司法权被滥用。被不起诉人不论是提出申诉,还是撤回申诉,都是对…  相似文献   

8.
相对不起诉制度初探姜小川一、相对不起诉的概念及法律确立。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具有法定情形的案件,权衡具体案情后认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首先是废除免予起诉制度之必然,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刑事...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作为非刑罚化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发挥起诉程序政策功能的重要途径。尽管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但是为了防止不起诉制度被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完善。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腐败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明显偏低。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集中精力打击比较严重的腐败犯罪,从根本上解决不起诉适用率偏低的问题,我国亟待扩大不起诉制度在腐败案件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的检察工作中 ,存在着几种不容忽视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这些认识和做法 ,有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有的不符合检察工作实际情况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 .不起诉越少越好。不起诉决定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权力。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实践中 ,有的检察机关在不起诉问题上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而是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 ,甚至规定“不起诉率” ,还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 ,须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  相似文献   

11.
李伟 《政法论丛》2008,(3):63-67
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是在二战后司法民主潮流的影响下,为制约检察官滥用不起诉处分制定的一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对救济民众权利,制约滥用不起诉处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对以社会力量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有益探索,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不起诉处分的做出。为保障监督的有效性,我国应以日本的检察审查会为参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曙光 《法制与社会》2010,(33):276-277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13.
黄钦贵  苏卉 《法制与经济》2009,(9):62-62,64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本文分析了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提出要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必须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改革相对落后的司法观念。  相似文献   

14.
高恒志 《法制与社会》2013,(31):125-125,127
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为裁判者有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这是法院行使定罪权的体现。这一做法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公诉变更制度、完善法院的建议权、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刘斌  韩虎 《中国检察官》2023,(17):38-41
相对不起诉非刑罚责任衔接的着眼点是轻罪社会治理问题,启动和裁量主体是检察机关,本质上是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惩戒。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裁量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给予被不起诉人何种非刑罚处罚的决定主体不明确,不起诉公开宣告对行为人和社会公众行为价值引导不够,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跟进监督和分析研究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功能。可从完善相对不起诉非刑罚责任衔接立法规定、优化适用程序、健全制度机制三个维度,推进相对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的规范化适用。  相似文献   

17.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张兆松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定情形时,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件认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正确认识、评价、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成为检察理论亟待研究的新课题。一、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根...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并由此使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此加以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容易造成操作上的混乱,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这种处分是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它只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虽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  相似文献   

20.
王攀 《法制与经济》2010,(10):13-14
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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