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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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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伟伟 《法制与社会》2014,(11):273-276,278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活动趋于复杂化,委托人将信托事务同时委托给二个以上的受托人成为一种现实需要。明确共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对于共同受托事务的适当履行和委托人利益保护,以及促进信托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托法的考察,并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规定,发现我国共同信托中权利义务配置及责任安排仍存在不够精细之处,如共同信托人的义务安排不够合理,共同受托人承担绝对连带责任缺乏依据等,有待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2.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3.
信托责任贯穿于企业年金管理的各个环节,是明确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和被委托管理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本文从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角色分工入手,以受托人为核心分析了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并对现行立法中企业年金信托责任未明确界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英美法上信托制度的制度基础分析(一)英美法上信托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该类行为在大陆法上有诸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以及无权代理的追认等法律行为。〔1〕在英美法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定,只不过使一个被委托人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处于候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使其负有接受受托人职位的法律义务,基于信任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的指定,即其有权不接受受托人职位。信托设立时…  相似文献   

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7.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其所有人而言,同时又是一种可以管理、收益、处分的财产权。这种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可以转化为价值形态,从而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价值转化。企业产权除了通过产权交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在法律意义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活动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类。营业信托之一的企业产权信托,就是将企业产权以整…  相似文献   

8.
文杰 《北方法学》2015,(2):21-27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天津律师》2005,(4):16-17
委托贷款是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框架下的产物。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在委托贷款中收取手续费,而委托贷款的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0.
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信托业作为金融业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为了保证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托法律调整,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他人信托与委托,按契约或合同确定的委托人的意...  相似文献   

12.
信托法必须平衡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平。与受托人存在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三人可否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的行为被撤销时第三人应否返还利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否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个问题与信托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通过第三人的知情原则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则要求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13.
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或不便于自已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委托书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他方接受此项委托所产生的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意义在于能使接受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相信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是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14.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15.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2001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17.
姜昭 《法学论坛》2015,(2):91-100
集合资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营利性、营业性、公开性及专业性特征,兼有资产隔离与内部治理的商事组织基本属性,具备成为商事主体的条件。一旦集合资金信托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将顺利解决,自然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间地位趋向平衡,投资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8.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20.
张里安  符琪 《法学评论》2006,24(3):111-115
受托人未能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能违反信托。责令受托人承担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成本,约束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是避免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以何谓“违反信托”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违反信托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比较借鉴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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