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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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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熙  蔡晨程 《政法学刊》2007,24(3):28-3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除交待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在信用社门前抢夺一妇女的金项链事实以外,还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多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否认了抢夺和敲许勒索的犯罪事实。上述情况,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于敲许勒索这一事实是自首。笔者认为,不认定自首为宜,其原因是:第一、我国《刑法》关于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的人悔过自新。而上述情况,只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初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敲许勒索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李某对以…  相似文献   

3.
一是立案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全程录象。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心理复杂,压力较大,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交待,都应录象。嫌疑人坦白自首,老实交待犯罪事实,录象资料会对揭露、控诉犯罪起到强有力的证明作用。这样,既可以避免嫌疑人日后翻供,同时还可以对其自首情节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如果嫌疑人拒不认罪,狡辩抵赖或是沉默不语,又为以后运用证据揭露犯罪打下基础,从而作为认定嫌疑人态度不好的证据。通过录象资料,还可以反映嫌疑人的神情变化,为今后制定侦查、讯问方案,突破口供,提供便利条件和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交待其罪行能否被视为自首,是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此,应根据自首的构成要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5.
谈对自首、坦白认罪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林阳自首和坦白可以从宽处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干情况的千差万别,对自首与坦白的认定和适用刑罚上也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就自首与...  相似文献   

6.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7.
实践证明,除了主动自首者以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初都不愿意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原因在于或多或少地存在抗拒心理。因此,反贪侦查讯问必须首先从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入手。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有观点认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  相似文献   

9.
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10.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1.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前提下,应如实供述影响定罪和量刑的犯罪事实。法院应根据罪行轻重、坦白时间、坦白对案件的意义等确定从宽幅度。坦白与自首、立功、当案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12.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以实例解读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和赃款赃物上缴对自首的影响以及单位自首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何为"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与坦白如何区分,本文拟通过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剖析阐释,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   

14.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学杂志》2012,33(7)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7.
周治华 《人民司法》2012,(12):18-20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8.
周丽娜 《经济与法》2003,(10):23-24
一、坦白从宽制度构建的动因。坦白从宽是指对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从宽处理。在我国,坦白从宽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坦白从宽的相关规定。仅就“坦白”而言,刑事诉讼法中倒是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处的“如实回答”便可理解为坦白。从该条规定来看,坦白是一种义务。因为在法律中.“应当”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应当如实回答”排除了不如实回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一、自首的法律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刑法规定,自首只需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20.
一 思想动摇时。抓住犯罪嫌疑人动摇阶段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感到预审员已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待才是唯一的出路。 二 某些弱点被抓住或暴露时。这时及时使用证据,可以打掉犯罪嫌疑人侥幸幻想,扩大防御漏洞,促使其坦白交待。 三 来不及防备时。此时乘机使用证据,使犯罪嫌疑人紧张情绪加剧,而感到防御效果希望甚小,进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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