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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是否需要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设置上诉机制,这在国际投资领域内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共识。新近刚出炉的"尤科斯案"上诉判决,又在事实上证明了国内法院正在行使并承接了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理的大部分职能和权力。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诉机制既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还特别需要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解决过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尤科斯案"的经验来看,应从上诉机制的限制性条件、程序安排、审理范围、审理期限以及对透明度问题的规定等方面着手,构建国际投资仲裁"有条件的"上诉机制。同时,这一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将能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3.
张潇剑 《外交评论》2006,(1):101-105
争议的可仲裁性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仲裁员依据什么法律来界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仲裁员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衡量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因为这类原则已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且其适用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高了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4.
合并仲裁比较研究及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合并仲裁的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对待合并仲裁的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应当建立起合并仲裁制度,但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便于裁决执行的考虑,合并仲裁应当仅仅包括合意合并仲裁。  相似文献   

5.
由于其突出的优势和缺陷,合并仲裁在理论与实务界历来饱受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们各执一词。究其本质就是追求争端解决效率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权衡之下应当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合并仲裁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限制法院和仲裁庭强制命令合并仲裁。  相似文献   

6.
仲裁是一种根据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其实质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我国的仲裁制度改革应当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民间定位,应修改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重新确定其效力认定机构,完善仲裁保全制度,统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审查标准,明确法院的程序监督权。  相似文献   

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仲裁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是中国-东盟《争端解决协议》确立的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将为解决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争端发挥重要作用。文章对《争端解决协议》中的仲裁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并借鉴WTO和NAFTA的相关制度,提出了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8条纠纷解决条款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重要内容欠缺或含混不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该条款,一方面考察国际社会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考察中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将争端限定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规定各种救济途径及相互关系;规定提起国际仲裁的争议范围、例外事项、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和国际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等。  相似文献   

9.
被誉为“世界经贸法院”的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是WTO框架的中枢 ,是当今世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 ;而历史悠久的仲裁制度在争议解决上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两种制度加以比较 ,探索其机制的互动 ,入世后 ,我国仲裁制度在入世后应有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 ,不仅可以追寻其发展的一般轨迹 ,而且对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解决争议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自由选择权或裁量权的行使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 ,可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1.
本文根据国际仲裁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 ,指出仲裁程序应当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组成与职权范围、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加以规制 ,实体法适用则包括WTO规则的适用、其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的被指引适用以及其他实体法的参考适用等。文章结尾还对仲裁方式未能发挥预期功能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2.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已经组成了有5名仲裁员的仲裁法庭。因中方未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仲裁员有4名由日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主要来自欧陆。无论中方立场如何,如未经与中国协商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我国认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和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策略上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而且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仲裁协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地法被广泛接受。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需尽快解决。  相似文献   

14.
劳动仲裁在我国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呈现"诉讼化"趋势,政府、资方、劳方三方人员利用集体智慧共同参与、共同裁决实则为行政机关"独裁"。以高效解决纠纷为目标的劳动仲裁程序实则冗长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久裁不决"现象屡见不鲜。在劳动诉讼阶段,从立案受理到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一系列同仲裁并无太大差异的程序需要从头再来,从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甚至使劳动仲裁成为了拖延责任的手段。因此,两大程序之间需要衔接。在思路上,以诉讼资源的高效配置为视角,可从证据的采纳、专职仲裁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化建设三个方面入手来解决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强制仲裁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仲裁可分为任意仲裁和强制仲裁。证券强制仲裁是指证券纠纷发生后 ,依照法律的规定 ,或虽有仲裁协议 ,但缺乏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合意而进行的仲裁。本文阐述了我国证券强制仲裁产生的原因 ,并指出我国证券强制仲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符合我国当时的客观情况 ,对解决证券纠纷、稳定证券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强制仲裁的缺点暴露无遗。因此对其完善已是势在必行。最后本文提出了对其完善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纠纷解决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否混淆仲裁员与调解员的不同角色,是否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能否提高纠纷处理效益。对其正当性可以运用纠纷解决中的“二重获得合意”理论进行证明。  相似文献   

17.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对于仲裁缺乏透明度、仲裁裁决不一致、损害东道国利益等问题各国一直试图通过机制改革进行解决。欧盟占有一半以上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案件,因此欧盟对投资仲裁的需求直接体现在了其对于投资机制改革的力度上,欧盟通过常设仲裁庭、上诉法庭、提高透明度等方面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仲裁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全球治理价值在欧盟ISDS改革机制中最大的体现,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也颇受质疑。  相似文献   

20.
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趋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统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越来越成为必须与必然。我国的仲裁法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出现了与国际商事仲裁多方面的趋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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