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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复议机关作被告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论。对于复议机关作被告,专家、学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一个实践者的角度,对现行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制度缺陷、复议机关作被告的理论争议及取消复议机关作被告的配套制度设计三大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因《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的粗化,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不作为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引起了当今学界的争议。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如果对两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在复议非终局裁决时应当以诉求为根据确定被告,复议终局裁决时则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终局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3.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经复议案件的被告资格条款,这一修改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对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效性的强烈追求。针对复议维持率高的现实状况,增加了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具体制度。然而,将复议维持率高的症结过度归因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引导错误",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倒逼思维"可能短时间内起到一定的缓冲效果,长期来看,行政复议实效性提升的根本之道应当在于完善组织法和程序法,并配套修改复议决定类型和健全复议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经复议案件的被告资格条款,这一修改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对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效性的强烈追求。针对复议维持率高的现实状况,增加了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具体制度。然而,将复议维持率高的症结过度归因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引导错误",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倒逼思维"可能短时间内起到一定的缓冲效果,长期来看,行政复议实效性提升的根本之道应当在于完善组织法和程序法,并配套修改复议决定类型和健全复议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6.
共同被告陈述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中均存有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2003年修订中确立了共同被告陈述分离调查程序。分离调查程序中的共同被告分为具有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虽无共犯关系.但罪行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既无共犯关系,又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只是由于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诉讼便利而合并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追诉的人三类。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分为裁量性分离和必要分离或义务性分离两种类型。其法理基础在于担保共同被告据实陈述、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行使。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存在被告对质权、诘问权与共同被告不自证己罪权之冲突.分离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等缺陷。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从该规定确定的审理程序看,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适用开庭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又具有司法赔偿案件的特色呢?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8.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为了促使复议发挥监督职责。在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单纯追求复议纠错率已与实际情况脱轨,且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也带来公信力减弱、与司法同质化、过度纠偏等不良反应。行政复议应加强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舵。为此,要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修改举证规则、扩大复议改变的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和败诉追责加强监督,为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取消做备选机制。  相似文献   

9.
共同被告陈述如何调查,在刑事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中均存有争议且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大胆尝试,于2003年法律修订中确立了共同被告陈述分离调查程序。本文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为主线,结合台湾学者的著述,从分离调查程序的基本类型、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的法理基础以及该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三个层面详细阐述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共同被告陈述的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10.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和目前刑事赔偿程序复议制存在的痼疾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应改为诉讼模式。取消目前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争议先行处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11.
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对象或客体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同时 ,诉讼标的又是一项具有着极其深奥的法律底蕴的理论 ,许多学者难以真正认清它的内涵。更何况 ,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和讨论还远远没有展开 ,远远没有深入。这一切不仅使得诉讼标的在司法实践中遭到忽视 ,而且在学理上也产生了一系列理论误区。这些误区涉及诉讼标的理论之根本 ,如不尽快纠正将会导致诉讼标的理论进入“死胡同”。  相似文献   

12.
刑事传闻规则作为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证据规则,对于发现真实、保障被告权利具有重大作用。我国要引入刑事传闻规则需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卷宗移送制度上需要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庭前准备程序需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争点整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次序需要理清,刑事诉讼标的必须限缩。  相似文献   

13.
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共同诉讼被告分属执行、诉讼两大不同阶段。在执行实务中常见一些当事人因单一之诉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遇到执行障碍,转而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从而造成审判与执行实务的困惑。应在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的前提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共同被告为被执行人,以合理配置执行权。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有学者认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仅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的要求。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诉讼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但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因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经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抗诉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裁定在理论上不具有既判力,但是对之可以提起抗诉监督,这符合抗诉“有错必纠”的功能。再审之诉在理论上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但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再审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撤销原生效裁定,这符合民事执行效率性和职权性的特征。符合抗诉标准的执行裁定包括存在重大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的裁定:重大实体问题指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执行力不当扩张的情形;重大程序问题指无效执行裁定,以及效力无法治愈的可撤销执行裁定。抗诉监督不必以执行异议为前提,抗诉监督与检察建议在适用范围上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诉讼程序正义是正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公司利害关系人是诉讼的原告,公司积极股东和公司应是诉讼的共同被告.应当通过建立新的举证责任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禁令制度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和强有力的工具。但立法对时效性的过分追求,未能很好的实现对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同时,立法规定的简括使得制度的可操作性面临窘境。为实现制度功效的最大发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和社会纠纷解决,应再次全面审视商业秘密领域内的禁令制度,在注重实体效益的同时,应充分顾及程序公正;具体方法为改善担保机制、复议程序,建立永久禁令解除机制、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机制、听证程序等诉讼程序,以达致完整的商业秘密禁令制度体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论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协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事诉讼对象的非处分性造就了人事诉讼中应对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适用加以限制,广泛适用职权探知制度。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据在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对世效力,以维系身份法秩序的稳定,保护未行使审问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伴随传统的职权主义被当事人主义所取代,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普通诉讼程序法理不仅难以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同时无法实现二者的调和。文章认为设立专门人事诉讼程序,构建一种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兼容的协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主义对人事诉讼裁判带来的冲击。人事诉讼中诉讼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法理难以满足这一要求,构建既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又不同于非讼程序的独立人事诉讼程序乃是客观之必然。  相似文献   

19.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审理、判决、救济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鲜明地体现了日本精密司法的特征。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既有简易程序不简化的内在因素,也深受美国小额诉讼的外在影响,但其深层法理在于对平等接近正义、诉讼效率优先、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等诉讼理念的追求。对日本小额诉讼的制度设计,应以辩证的观点加以看待,不能盲目借鉴,制度的借鉴必须考虑制度生存的土壤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日本小额诉讼中规定的程序选择权、异议救济、判决缓期支付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小额诉讼适用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以及较低的诉讼费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
诉讼标的理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体系,是民事诉讼体系内最重要的理论。群体性诉讼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虽然出现的时间短,但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研究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诉讼标的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提高群体性诉讼的理论深度。要彻底弄清楚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还需要对群体性诉讼作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的研究结果才不会有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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