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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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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犯正犯化立法修正了网络归责框架,但同时凸显诸多问题。实质正犯概念重塑了单一制正犯的形象,正犯的基础性责任认定不明,传播性理论衍生出强制归责的危机。我国适用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双层次分类制,网络犯罪中共犯行为对于结果的实质贡献,影响正犯行为与结果间因果链条的坚实程度和正犯责任之分担,因而正犯与共犯可通过双层分类制构建角力性关系。角力性关系中的正犯归责应当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中引入危险性判定,在主观上强调真实预见可能,据此方可对网络犯罪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现象的解读,应坚持正犯性立场对应单独归责、共犯性立场对应共同归责的思路。面对网络共犯的特殊结构,整体性归责、连带性归责为代表的共同归责思路已然无法适用,不能成为正犯化的归责依据。相反,单独归责才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以正犯化的归责依托,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治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现实需求。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单独归责的最高级表现。为避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单独归责的过度化,应当对正犯化的罪名适用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3.
在以实行行为为中心区分正犯、共犯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共犯处罚根据论被认为是核心问题。如果坚持将犯罪的本质视为法益侵害的结果无价值的立场的话,因果共犯论应视为最贴切的学说,其中的"修正惹起说"将结果无价值贯彻的更为彻底。  相似文献   

4.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6.
近年以来的立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这意味着传统共犯理论在回应现实挑战上的不自洽,例如在网络犯罪领域,正犯与帮助犯间的"罪责倒置"、共犯难以认定等与传统理论的悖反导致立法上不得不设立特别条款加以干预,但这样的效果只能是杯水车薪。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必须松动甚至舍弃"共犯从属性说"对司法裁量的枷锁。"共犯从属性"发展至今对正犯与共犯间"连结点"要求越来越少,正朝独立共犯说的向度发展。在对社会挑战的回应能力上,共犯从属性说类似"铁板一块"的形式三段论使得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间接正犯等问题上的处理无所适从。在此意义上,采用共犯独立性说更符合刑事政策的期许。  相似文献   

7.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立场出发,对帮助犯的因果性问题会有不同认识。但是,站在修正引起说的立场上,可以得出要求共犯行为也必须与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具体判断共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特别注意存在心理的因果性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以过错为主、危险责任为辅归责原则的几种立法例体系.针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应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过错、无过错等归责原则为辅来重构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曾被讥为"国家不赔法",充分反映了该法在实施中的困境。其中,违法规则原则难辞其咎。其不但有违宪之嫌,而且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也不符合国际立法例。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0.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域,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应该被视为共犯从属性之突破,其从立法原意上、形式上及实质上均以被帮助者实行了网络犯罪为前提,其仍坚持共犯从属性之理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成立,形式上增加"情节严重"之要求;实质上需以折衷说为基础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利益原则、法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则上并未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只有符合形式与实质之要素,方属可罚,故其并未扩大刑罚处罚之范围。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之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刑事赔偿实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它有赔偿范围过窄等缺陷 ,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违法刑事行为所致损害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合法刑事行为所致损害以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13.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4.
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边界性,使网络犯罪所依存的空间从有形转变为无形,增加了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难度。网络共同犯罪在犯罪地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上都具有特殊性,对其研究应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上着手。应当在严格、准确适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选择性地运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以有效打击网络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5.
当前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意味着存在违法,违法则要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因此对执法机关、对受害人、对落实国家赔偿制度都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既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又有利于消除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借鉴法国的国家赔偿法,建立以公务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6.
当前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意味着存在违法,违法则要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因此对执法机关、对受害人、对落实国家赔偿制度都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既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又有利于消除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借鉴法国的国家赔偿法,建立以公务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7.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2012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整部法律内容的覆盖幅度比较宽泛,很难详尽法条中所涵盖的内容,在适用上体现出相对的局限性,在学理上也表现出相应的片面性.应厘清此立法所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立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内容、立法保护公民隐私信息内容进行界定;认识我国网络信息侵权救济方式、归责原则方面存在的缺陷;明确不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处罚机制并规定具体监督机关,完善相应归责原则内容.  相似文献   

19.
责任共犯论或不法共犯论的处罚根据无法为解决承继帮助犯问题提供理论根基,因果共犯论能够为解决承继帮助犯问题提供理论前提.在因果共犯论下,承继帮助犯中不可能承继介入前正犯行为已经造成的任何结果,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可能回溯地归属",而只能与介入后的正犯行为探讨是否成立帮助关系.基于评价角度的不同,正犯行为具有相对性,承继...  相似文献   

20.
现行国家赔偿归责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实践中暴露出了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探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构建起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违法或过错归责原则、行政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国家合法行为造成损害适用公平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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