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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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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德风 《中外法学》2013,(5):937-973
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其功能是:在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为裁判者提供可言说、可交流、可检验的规则选择与法律论证机制。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而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也始终贯彻在法教义学的应用之中。法教义学的应用,在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中均有体现。其中,确立基本价值共识和基础性请求权规范是法教义学形成与固定的关键;而法官解释与补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适用中进行漏洞补充(法官造法),是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也有所体现。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有赖于理论法学的支持;法教义学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比较法的经验;而法教义学的应用实效,则取决于对本土实践的准确把握与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2.
法学有两种观察或研究视角,即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简言之,前者是规范(制度)事实视角,后者是社会(事实)视角。因之,法学也可两分为内部视角的法学和外部视角的法学。前者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和纽带的制度事实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分析为基本方法,并强调规范中心和规范决定论;后者则以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的方法作为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及运作规律的具体方法。它强调社会(事实)中心和社会决定论。法学(尤其法教义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一支,与社会科学之间是种属关系,因之,法教义学与所谓"社科法学"之间,在逻辑上不能以并列关系对待。与其说"法教义学与(和)社科法学",不如说内部视角的法学与(和)外部视角的法学。  相似文献   

3.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磊 《法学评论》2019,(2):42-52
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1,(1):15-24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觉性。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具有多重维度,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由于法解释资源的短缺,作为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法教义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此,社科法学填补了法教义学缺位的真空地带。未来在共享法治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将会互融互通,待法解释资源供给进一步充实后,法教义学将会获得更大的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5.
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这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及其新兴衍生品——法教义学——有显著的区别。近年来,随着从德国留学回国或深受德国法传统影响的学者日益增多,法教义学的研究日渐兴盛。1虽然法教义学者特别是来自部门法的法教义学者,对社科法学采取相当克制或友善的态度,"教义学的主张无意排斥其他的法学研究进路",2但是在中国法学的知识竞争格局中,社科法学者多少感受到了来自法教义学的挑战。因为相较于注重逻辑、体系构建的法教义学,社科法  相似文献   

6.
长久以来,“法教义学”这一颇具德国色彩的法学用语及其研究取向,在中国法学界并不为人所知。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推进,法教义学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包括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整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从国外大陆法系经验看,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正宗。围绕法教义学在中国这一主题,基于学界在此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形成、发展、相关学术争议及未来走向问题,做一个学术通览式的考察,由此展现出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宏观发展脉络。研究表明,像在我国这样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如欲发展法学,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要认真对待法教义学。  相似文献   

7.
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应定名为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请求权应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理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原则—规则"双重属性,是贯通侵权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枢纽。作为原则,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四元体系。作为法律规则,归责原则具有模糊性和具体性。最大限度的类型化是侵权责任立法的理想,采取"框架式全面类型化"即规定侵权必要类型并采取总分结构,是类型化的现实模式。  相似文献   

8.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武秀英  焦宝乾 《河北法学》2006,24(10):132-138
法教义学是个文化和地域色彩十分浓厚的用语.它在国内法学界的使用并不多见.从法教义学这一用语的语义和译名问题人手,进而考察法教义学知识在历史上的发展演变.在当今哲学社会思想背景下,人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法教义学因具有了开放性、实践性,并不断趋近于现实社会生活.法教义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居于比较独特的地位,需要协调好其与法理学、法哲学等法学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1):184-193
作为一种源自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方法,"法教义学"成了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争议。考察以往的成果后可以发现,经济法中的法教义学研究选择并采取了"抛开理论和体系、专注工具和方法"的学术策略。法教义学对于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发挥法教义学促进经济法发展的实际功用,则需要立足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哲学范式,着力从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个层面去推进经济法知识的教义学化。法教义学之困境和中国经济法学的现实决定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不是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走向"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的立场,而应以探索"经济法是什么"为出发点,从而通往哲理化之路。  相似文献   

10.
社会科学融入法教义学既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也有独特的基本路径,即先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形成社科知识,然后将社科知识运用于教义学作业过程,经受教义学方法的筛选和过滤,最后成为教义学知识的组成部分。(经验)法社会学是一门描述性学科,可以提供法教义形成的经验基础和教义推论的社会图景,但在事实选择和事实评价方面均受制于教义学本身。法经济学包括实证进路和规范进路,前者可在特定领域作为教义学辅助,后者可能通过各种法律解释融入教义学,但经济学解读具有非必然性,效率标准不具有最高性,经济学知识也要受到教义学体系的制约。法政策学也包括规范性和描述性两种进路。规范性进路中的政策性价值判断往往优于教义学的概念逻辑,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其僵硬性和机械性,但由于其评价标准的模糊性与碎片化,法政策要受教义思维的批判性审视和融贯化调控。描述性进路则与法教义学存在根本对立。总之,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诸种社会科学各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  相似文献   

11.
在走向法治的时代,诉讼费用制度是否健全严重影响着民众对法院以及法律的信赖。然而,作为民事诉讼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费用制度在我国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学界的重视。本文拟通过对诉讼费用的构成、征收、救 助、担保以及诉讼费用的管理几个方面的探究以寻求完善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相似文献   

13.
刘剑明  徐蕾 《行政与法》2014,(12):118-120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性路径依赖的弊端日益显现,急需实现路径突破。破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难题,需要引入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手段。概括起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发展包括相互依托的三个层面:一是使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依法定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三是依法对行政审批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
刘霞 《行政与法》2004,(7):99-100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实施解决了制约行政审批改革的两个根本问题,使行政审批走向规范化、法制 化,但实施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仍存在许多问题,实施和改革起来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5.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学武 《法律科学》2008,26(2):97-10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作为(权利主体抽象、或者说缺位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与宪政基础。  相似文献   

17.
The aim of this piece is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e debate on principles in European private law to an institutional question. As the question of who detects these principles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values and intentions behind the provisions on principles, I turn to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uthority question of who detect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with regard to the two players ECJ and the academic circle ‘Joint Network on European law'. After analysing the role of these players I will ask whether private law principles (which are principles derived from the analysi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by academics) or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derived from conflict solution by judges) govern the principles debate in European Private law. I will argue for a pluralistic understanding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where neither academia nor the ECJ enjoy a monopoly on the detection of principles in European Private law. Instead, they form a symbiotic relationship in several respects. Understood in this way, the DCFR's role as a toolbox for the legislator is supplemented with its maybe even stronger significance as a toolbox for judges.  相似文献   

18.
田平安 《现代法学》2004,26(4):34-38
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和法学理论研究水准以及实务界积累的经验展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已经是水到渠成了。本文认为探讨各项诉讼制度的改革和程序的微观设计是无比重要的,但更为要紧的是确立修改的宏观思路。  相似文献   

19.
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物权法的关键,是充分认识物权法中"物"、"权"和"法"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把握好物与物、物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以物为客体区别于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债权,并筑构了民法的完整体系;以明确物的归属,规范了财产权利的界定,实现定分止争,以明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规范权利的延伸,实现物的增值;物权法以明确财产权来保障人权、推进发展、促进和谐,因而是人权之法、发展之法、和谐之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伟仁 《现代法学》2006,28(5):59-67
近来祖国大陆的法学界流行着两种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学可言。二者都与事实不符。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下,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找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或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第二,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史背景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和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了。中国传统法制自成一系,与世界另几个重要法系并立,各有短长。如要加以检讨,应该先对它作一番整体的、深入的研究;如果想用另一法系的某些规定作为他山之石以改善中国法制,则更须对那些规定甚至整个法系作一番同样的研究,看清了二者的优劣,慎为取舍,不可以轻易地将中国目前的问题一概归咎于传统,更不该盲目地仿效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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