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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公司法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刑罚的规定也呈现一些新特点;同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作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该《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其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谈点个人认识.一、《决定》对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一)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币.随着对外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条款,并扩大了量刑幅度。这是针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现状和特点而作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深得人心,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一、《决定》补充增加了哪些罪名?对刑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扩大? (一) 增加了索贿和套汇罪。刑法第118条规定的走私、投机倒把罪,《决定》补充修改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该《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这些均是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决定》对现行《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了一些补充修改,我们在此谈点看法,供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5.
本文着重谈谈《决定》对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补充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和补充 (一)扩大货币犯罪的对象,提高货币犯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货币犯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伪造境外货币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决定》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设专条明确规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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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  相似文献   

7.
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严厉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认识。 关于罪名问题 《决定》对刑法和有关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原已规定的罪  相似文献   

8.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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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卖淫嫖娼犯罪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不仅对原有的几种卖淫嫖娼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作了修改,而且还增加了新罪名,这就给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任务。本文拟就《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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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江必新通报《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做了较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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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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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中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决定》的公布和施行。对打击金融犯罪、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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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的决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这对打击拐卖和绑架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决定》作为一个专项性的刑事立法,无论从他所规定的内容看,还是从立法技术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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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决定》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所出现的卖淫嫖娼的新情况、新特点而制定的。《决定》在我国刑法原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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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施之后,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至1993年7月又先后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等形式制定了20个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陆续进行了修改补充。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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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起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黄宏杰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于原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对于国家公诉制度中的有关不起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规定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制度。关于不起诉的问题,要探讨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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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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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暐 《法学研究》1996,(3):131-135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一个新罪名就是侵占罪。按《决定》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侵占罪与刑法中的贪污罪有一定的重复与交叉,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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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补充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了?许多同志对此持肯定的看法。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笔者认为,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须是以营利目的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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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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