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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犯罪主观方面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课题。在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系传统刑法理论中 ,犯罪主观方面和刑事责任能力共同构成有责性要件 ,成为犯罪的三要素之一 ;在中国大陆现代刑法中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中国古代刑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探究古代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精神和沿革 ,有助于准确认识和完善现代刑法  相似文献   

2.
论改革开放与加强港澳台刑法研究宣炳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内地与港、澳、台的经贸活动日益增多,由此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为顺应这种形势的发展,为解决这些新的法律问题,我国大陆法学界对港、澳、台投资、贸易、公司、专利、婚姻、继承等经济...  相似文献   

3.
清末法制改革运动确立了与传统刑法文化完全不同的刑法制度和理论,实现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近代转型,逐步在事实上确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在中国刑法学中的主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以四要件为内容的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被移植、吸收、借鉴到中国,并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通说地位。近30年来,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自身不断深化的同时,其内部的理论争鸣以及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此起彼伏,使中国犯罪论体系发展呈现出不断争鸣的基本形态。  相似文献   

4.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但它是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刑法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各种学说之争长期存在着.然而这一问题的正确解决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发展,对准确定罪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必要要件说与选择要件说之争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在刑法学界的认识是一致的,没有异义,但对它是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并在多方面进行了长期争论.必要要件说认为,犯罪结果同犯罪行为一样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构成中都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犯罪构成中缺少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在其深入发展时,出现了两种错误以至  相似文献   

5.
"构成要件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应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犯罪既遂是齐备《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仍然属于犯罪,其构成犯罪是由于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了既遂犯罪的刑罚标准,未遂犯罪是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按照总则的刑罚标准处罚。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正确把握未完成罪及共犯的犯罪构成区别于《刑法》对单独的实行犯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但是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并不等同于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应该称之为犯罪结构,它是指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不包括客体要件,其他要件也与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7.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8.
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其实,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在防卫行为中亦可并存有伤害的意思。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刑法文化的历史变迁积淀出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他们各具鲜明的特色并根植于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我国许多学者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颇有批评。深入剖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其理论架构进行理性思考,可以看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基本特征这三者属于同等意义的概念,并密切呼应。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基本特征的具体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表现出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立法与司法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一种四要件齐头并进、平行并举、有机整合的对犯罪成立的判断。作为一个理论体系,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它的可取之处,并且具有相当的司法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辨正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通说,这一通说基本上是可取的。“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既遂罪的犯罪构成与未完成罪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是不容否定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基石。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只需要解决犯罪既遂的形式判断问题,而根本无需考虑犯罪既遂的实质判断问题。在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时,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对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应提倡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  相似文献   

11.
德、日两国刑法理论中的三级犯罪论体系,使得判断行为是否沦为犯罪之前提的构成要件进入研究视角,特别是构成要件的属性问题、三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问题及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的差异问题,更是引发了学者的讨论.在不同的犯罪成立条件上形成的犯罪论体系必然各不相同.我国继受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平面式犯罪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备受争议,在理论的改革探讨中,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已经发生着变化.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是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违背的理论。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3.
"corpus delicti(拉丁文)"最初产生在14-17世纪的意大利,只具有程序法的含义.后来这一术语被英美、德日和俄中等国家的刑法理论所用,并以此构建出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的犯罪构成因遵循其不成文法的传统,至今还具有程序法的含义;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与刑法的罪状相等同;俄中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建...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的阶层性或平面性,不能决定"法庭话语权的平衡"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犯罪构成模式能够设置一定的诉讼规则,体现一定的诉讼职能和目标.以德、日为首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设置的均为可废除诉讼规则.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由于缺乏程序要件的保障,便于提高司法效率,有损司法公平;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容纳大量程序要件,在彰显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综合诉讼规则,侧重体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兼顾司法效率.为了体现这一诉讼目标,我国犯罪构成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5.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其基本含义在我国早有定论。然而,这一理论正受到挑战。犯罪构成属于"方法"的范畴;定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在一个层次上一次完成;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包含主客观要件的犯罪类型,尚需对其进行总则性考察。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应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二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17.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8.
传统刑法理论过分注重不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界限,而轻视不同犯罪之间的阶层关系和包容关系。这种思维方式会制造罪名之间的对立,在案件事实存疑、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认定和共犯逾越等问题的处理上会产生评价矛盾,从而造成诸多处罚漏洞。洞悉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联系,善于运用包容性评价思维,有利于消解评价矛盾,建构起协调一体、能适应错综复杂案件情状的刑法理论。包容性评价方法也契合当前学者们提倡的类型化思维方式,有利于缓释概念分析思维的形式束缚。  相似文献   

19.
刑法溯及力原则中“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除了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应特别注意新旧刑法对空间效力、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追诉时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类推制度、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表述及对构成犯罪的要件、情节、条件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20.
承继帮助犯系事中帮助犯之一部。承继帮助犯之核心问题为后参与者是否对其加入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德、日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刑法理论观点纷呈。国外关于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诸说,皆有其利弊。在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问题上,应以刑法分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尤以各罪之构成要件行为及保护法益为考察基点,以后参与者介入时先行为人实行行为的进展状况与法益侵害程度为评价对象,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与各罪之保护法益两个维度,对承继帮助犯之责任范围作相应考察、厘定方能获得妥善之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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