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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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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相似文献   

2.
杨欣 《天津检察》2010,(1):4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第二款)。此外还有第143条至146条,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告知。  相似文献   

3.
浅议审查起诉中的告知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告知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根据告知程序实施的情况,笔者试从告知程序的意义、规则、适用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   一、设立告知程序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  相似文献   

4.
告知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显著特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设两款对告知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见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按照这两款规定,检察机关是当然的告知义务人。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承担并履行对两类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人)的告知义务,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类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不在诉讼参与人之列,但属被害人的相关人,其取得诉讼代理人身份后,即成为诉讼参与人)。按照这两款的文字表述,检察机关在告知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  相似文献   

5.
济宁中院通过调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年来的情况发现,在公诉案件中,忽视和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不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2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似文献   

7.
六、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被害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对判决不服,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相似文献   

9.
赵炜 《天津检察》2007,(6):30-31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申请回避权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显然提起公诉的检察人员并不包括在申请回避主体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  相似文献   

11.
艿拉  张金义 《内蒙古检察》2007,(2):34-35,44
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他们的近亲属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甚至是最低限度的赔偿。他们不但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而且在经济上也蒙受着巨大的损失。鉴于此,笔者想着重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分为两种: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加强了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被害人仍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相似文献   

13.
正所谓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是指对于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享有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刑事抗诉请求权,但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刑事抗诉请求权也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最终是否抗诉还要取决于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5.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①因此,笔者将刑事代理划分为狭义的刑事代理和广义的刑事代理,狭义的刑事代理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广义的刑事代理则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而自诉案件的代理有其特殊性———当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代理人将一身二任,同时代行控诉职…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涉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的问题。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情况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以被害人来说,有的是无辜受害,有的负有一定责任;有的  相似文献   

17.
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入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一些地区检察机关倡导建立、积极推行的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济制度就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太原市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也存在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家庭经济、生活上陷入困境的现象.因此,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程序中构建包括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制度已引起了太原市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9.
于宁 《天津检察》2010,(1):55-56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知情权是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它一切诉讼权利的前提。从检务公开的角度讲,被害人的知情权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应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宜。因此,确保并强化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是权利保障与检务公开的双重要求。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似文献   

20.
张红霞 《内蒙古检察》2007,(3):25-26,1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在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对自诉案件作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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