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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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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新型期间,保证期间具有可变性、约定性、消灭实体权利等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可兼容于保证制度中,它们存在适用对象、基本理念和根本作用的冲突.本文认为未来的担保立法应取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2.
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世贤 《河北法学》2003,21(1):111-114
学术界对保证期间性质的看法并不统一。单独分析法定保证期间性质的做法在我国没有立论的前提。主张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学者没有坚持除斥期间只能适用于形成权这一基本理论。主张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的学者没有看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共同之处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意思进行解释可得出结论 :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是诉讼时效。由于法定保证期间是法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对当事人意思的补充 ,所以法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也为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3.
孔文超 《法制与社会》2010,(33):267-268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非常相似的制度,人们也常常将两者予以混淆。虽然学者们从两者的客体、构成要件、起算时间以及中止中断等多方面指出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本文认为这些区分标准有待商榷。文中指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构成要件、起算时间点以及中止的规定上应当是相同的,客体和适用效力的不同才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制度的设立意在排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适用 ,不存在前者向后者的转化 ,也不存在二者的衔接问题 ;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 ,又非诉讼时效 ,但可准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之结果 ,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法定保证期间不是约定保证期间的最低限度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是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限度。  相似文献   

5.
除斥期间是民法中关于时间的一个概念,它与诉讼时效和失权期间都存在异同,本文将首先对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类型方面介绍,理清内涵,再从其与诉讼时效和失效期间之间的关系弄清外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时效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大胆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6.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二十年”如何理解?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一  相似文献   

9.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君 《法制与社会》2013,(35):63-64
保证期间是担保人可以容忍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权能的最长时限。该性质为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均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对担保期间的规制也愈加详细,其中不乏对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由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把握及辨别先诉抗辩权、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三者的异同。总而言之,对容易混淆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区别对待,才能有利于我国担保法的实践规制。  相似文献   

11.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时间制度的核心,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又在立法精神、适用客体、期间计算、法律效力和中止、中断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区别,但传统理论的区分标准又与立法实践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  相似文献   

12.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我国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无效合同同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频繁主张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利的滥用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动,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立法本意如此还是存在立法漏洞?本文认为这是一法律漏洞,需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通过设定一定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3.
论除斥期间     
史浩明 《法学杂志》2004,25(4):85-87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梁述庆 《法制与社会》2010,(18):257-258
本文主要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关系问题。文中在详细论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特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如何转入诉讼时效等问题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保证期间立法有缺陷,并对缺陷补救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谷 《中国法学》2006,(4):120-136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6.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自合同应当履行之次日起两年后不得行使,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次日起两年以后不得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判确定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权利的客体是物,而物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灭失,或者物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后灭失,那诉讼时效应当从物灭失之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7.
唐宏川  江先文 《行政与法》2007,26(6):108-111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在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8.
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围绕保证尤其是围绕保证期间的争论更加复杂化。大家对于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法律意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这些立法缺陷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对保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认真的审视,以使理论界定更加准确,法律规定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9.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2008年中奖彩票超期兑奖案,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28天兑奖期限由体彩中心单方规定无效.彩票兑奖期限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厘清两者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中奖纠纷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为了对一定状态的期间经过,赋予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效果,稳定已存在的某种事实关系以维护法律的安定和社会秩序.除斥期间在于尽早消除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定状态.本文通过该中奖案来探讨兑奖期限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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